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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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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标准——履行扶养义务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11-16

俗话说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中谁担起了老人的主要扶养义务?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道不明。老人故去后,遗产争夺战随即而来,更有甚者,吵到法院,对薄公堂。以下两起案件,分别牵涉了老人的侄子和养子,这 “侄子”、 “养子”都是“外头人”,还来分杯羹?根据我国的 《继承法》及司法解释, “侄子”、 “养子”非法律规定的顺位继承人,一般无权继承遗产,但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即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就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案件焦点在于如何认定 “主要抚养义务”,在以下两起案件中,庭审分别列出了清单,权责一目了然……

侄子扶养叔父 适当分得遗产

仲家父母亡故后有兄弟三人,大哥仲麟,早年去世,留有一子,仲平;二哥仲卿自幼残疾,生前未婚,无子无女;二哥仲卿去世后,三弟仲方依据兄弟关系,是仲卿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现在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二哥仲卿的房产份额。经查,仲卿生前和仲平共有一套房屋,仲卿享有这套房屋之中的二分之一产权。

“三叔确实有继承权,但平日是我照顾二叔,应该得到房屋产权。”仲平在庭上为自己辩护。 “你是外头人,哪里有份?依据法律,我是仲卿的兄弟,是法定继承人,理应分得他的财产。”仲方提出了自己见解。 “二叔仲卿死后,他的丧事是我和家人一同料理的。作为仲卿的弟弟,仲方从来没有对他尽到扶助义务,也从没来看过二哥。”仲平在法庭上提出,对于自己的付出,认为应该得到回报,并要求继承仲卿80%的遗产。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辩论中争锋相对,焦点则是仲平是否尽到了主要扶养二哥仲卿的义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多次实地调查,法官最终在双方面前列出清单。

在本案涉及的仲卿的房屋未动迁之前,被继承人仲卿一直和仲平及其家人住在一起,由仲平一家照料生活起居。房屋动迁时,在仲平的帮助下,仲卿分得此套房屋的一半产权且顺利入住,仲平与兄弟姐妹为他准备好屋内家具家电,并前去拜托当地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邻居帮忙照看仲卿。仲平经常去关心看望仲卿,逢年过节去拜望,家里有婚庆等活动均会来接仲卿前去参加,且在仲卿生病的时候带他去看病。同时,仲平将该套房屋中的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用于出租,租金均由仲卿领取供其生活开销。仲卿去世后的丧葬由仲平和家人处理且支付丧葬费、购买墓穴等。而原告仲方没有尽到任何兄弟之间的扶养义务。

经过斟酌,法官如此下判,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原告仲方虽作为唯一继承人,但其未对被继承人进行过扶养。而被告仲平虽为非顺位继承人,但主动承担起照顾被继承人责任,所以法院认定,仲平可适当分得遗产。但考虑到仲平并非自己扶养老人,而是主要以委托他人的方式进行照顾,故酌定其分得遗产的40%,而原告仲方取得遗产60%的继承权。清单列出后,双方均无异议,对于法院的判决,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

养子重归故里 分遗产诉请被驳

今年三月,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其舅妈何女士的相应遗产。黄先生称自己是舅妈的干儿子,也就是养子,舅妈生前没有生育,仅有自己和养女吴女士。自己年幼时,曾作为舅妈何女士以及舅舅的养子与他们生活过一段时间,后仍旧回到自己父母身边并解除了收养关系。后来得知,舅舅已于多年前去世,留下舅妈,而舅妈的养女吴女士并没有对其养母尽到赡养义务。现自己重归故里,在舅妈何女士过世后,要求分得被继承人何女士的部分遗产。

被告吴女士则辩称,自己对养母何女士尽到了扶养义务,只是自己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也不好,很多事情力不从心,但是黄先生回来后并没有对被继承人何女士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因此不同意黄先生分走被继承人何女士的部分遗产。

经过双方庭审质证以及法院调查,承办法官列出清单:被继承人何女士一人居住,原、被告均未同住,而原告黄先生妻儿多年前随被继承人何女士生活过一段时间。黄先生以及家人偶尔回来看望被继承人何女士,偶尔会给被继承人何女士一些钱和东西,而吴女士偶尔也会来探望养母何女士。今年春节前夕,何女士于自己屋内死亡,但直到近一周后的春节放假期间才被邻居发现,居委会和派出所几经周折才找到原告黄先生和被告吴女士并告知他们何女士死亡的消息。何女士死亡后收尸等问题由吴女士处理,无法认定购买墓穴等其他丧事主要由谁处理以及支付费用。

清单列出,双方均未有异议。据此,法官判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原告黄先生虽表示对何女士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他在何女士生前进行了一定的照顾,并不足以证明已经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原告希望适当分得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谁尽义务决定判决结果

两起 “外头人”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共同点是法官均根据证据规则,列出了清单,使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扶养义务权责一目了然,双方无法辩驳。

在仲方诉仲平一案中,有足够证据显示,非顺位继承人仲平长期以来,不仅在劳务方面对被继承人给予辅助,在经济上予以支援,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关心被继承人,因此法官认可仲平对被继承人仲卿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相反,黄先生诉吴女士一案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黄先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前去关心看望被继承人何女士,也没有劳务方面的辅助。

经法院去居委会等处调查发现,邻居都没怎么见过黄先生前来探望被继承人何女士,更为重要的是,何女士春节前后在家里去世,一周后才被邻居发现,说明黄先生在春节--这个中国人觉得最重要的传统佳节的日子里都没有前来看望何女士。

所以,即使吴女士对被继承人何女士也未妥善履行扶养职责,但是法官实在无法认定黄先生对何女士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所以依法做出了驳回黄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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