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过半百的老兄弟,为继承父亲遗下的房产选择了对簿公堂。面对涉案房屋究竟该各半继承,还是 “三七开”继承,双方各执己见。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本市万航渡路某号房屋,由赵平、赵苏 (均系化名)各50%共有。
被继承人老赵系赵平、赵苏的生父。在赵平4岁时,老赵与赵平生母离异,赵平随生母共同生活,赵苏则随老赵和继母蔡某共同生活。后蔡某、老赵分别于2010年、 2011年相继去世。
在2005年7月13日,老赵和蔡某曾共立遗嘱,并经见证人唐某见证。该遗嘱载明: “我俩去世后,该房地产 (万航渡路某号)产权及室内家具及其他动产,由大儿赵平及二儿赵苏共同继承。”
之后,在2010年10月4日,老赵又立下一份补充遗嘱: “因我的小儿子赵苏现住国外定居,不便回国处理我的后事和遗嘱执行问题。我指定大儿子赵平,作为我的后事和遗嘱的唯一执行人。这份补充遗嘱和原来的遗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在2011年3月20日,赵苏给哥哥赵平及父亲老赵写了一封信,信中说道: “根据爸爸以前的建议,爸爸去世后,我和赵平可继承遗产。我想把遗产一部分转给田田 (赵苏之子)。爸爸万一去世后,从遗产中划出一部分钱 (不超过30%),给田田在市边远地区 (不必市中心)购一处住房,让他有一个栖身之地,让他自己生活。除此之外,爸爸的全部其他遗产归赵平所有,我不再提出其他要求。赵平在上海照顾爸爸,理应多得遗产。”
今年3月末,赵平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与赵苏系同父同母所生兄弟,现老父亲及再婚配偶蔡某均已去世,除兄弟俩外没有其他继承人,根据老父亲及继母所留遗嘱,自己对父母亲照料较多,又是该遗嘱的唯一执行人。而赵苏也曾表示继承不超过30%的遗产份额,其他全部财产应归自己继承。
法庭上,赵苏辩称,在赵平4岁时父母亲就离婚了,后来,赵平随生母共同生活,而自己随生父生活。之后,父亲又与蔡某再婚,而赵平是在30多岁才见到继母蔡某,认为赵平不具备继承继母遗产的资格。而尽管自己人在国外,但经常寄钱给父亲继母零用,自己应该继承全部遗产的62.5%份额。
法院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的被继承人书写的遗嘱,经原被告确认合法有效,且对遗产作了明确的处分,由赵平和赵苏共同继承。涉及双方的继承比例,赵平认为应按赵苏信函中所书写的,只要求继承遗产中不超过30%的份额,其余份额归自己继承;而赵苏则认为这仅仅是当初自己一个想法,双方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自己对老人经济上的经常支助,而应该多得遗产继承。
法院认为,涉及遗产分配的具体比例,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现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并未明确两继承人的份额多少,赵平亦不能举证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的分配比例做过安排,法院推定两继承人应各继承50%,而继承人之一曾经表示少得份额,亦不能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遂法院作出了均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