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失恋自杀产生的赔偿案件,当庭判决男方赔偿女方家属经济损失32000元。
受害人黄某是广西龙州县人,是个有夫之妇,并已生育一个女儿。2005年,黄某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打工期间,与雷平镇未婚男青年农某产生婚外情,并长期同居生活。为了达到与农某结婚目的,黄某两次向龙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后于2009年在第二次诉讼中获准离婚。离婚后,黄某到雷平镇与农某继续同居生活,并打算与农某结婚。但农某并没有与黄某结婚之意,在双方同居期间,农某又与别的女人产生恋情。2010年11月6日,农某在外地旅游时,打电话和发短信给黄某要求分手,其中有一条短信称跟别的女人已怀孕。黄某收到短信后,心里非常绝望,当天下午写下遗书,责怪农某对其伤害。写完遗书之后,黄某在农某家中喝农药自杀死亡。后来,黄某的父母获悉黄某的手机信息和遗书内容,认为黄某死亡主要是农某造成,遂诉至法院要求农某赔偿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9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系有夫之妇与被告农某恋爱、同居生活多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黄某为了与被告结婚,于2009年与前夫离婚,之后,黄某把被告视为唯一的依靠。由于被告提出分手,致使黄某身心遭受打击,最后彻底绝望自杀身亡。故黄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人均有过错。黄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其在处理感情问题时不能理性对待,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最终导致死亡的结果,黄某应对其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要求解除恋爱关系时,没有适当处置,应负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公平合理。另外,原告因黄某自杀身亡受到极大精神创伤,其要求1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