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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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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支付之争扑朔迷离 庭上唇枪舌战谁在撒谎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2-11-06

多情自古伤离别,一段情,又能埋藏多少年?分手竟是如此艰难!从1993年相遇偷偷地走到一起,到2010年3月26日正式分手,这前后历经18年的婚外情的漫长岁月,给无锡男子柳岩和女子吴妮留下不寻常的记忆。

1993年,吴妮24岁,柳岩27岁,而如今,二人都是奔五的人了。这段情隐藏了18年,这里边隐含了多少爱恨情仇,这里面隐含了多少酸楚和无奈,也只有他们二人说得清楚。

要说是有感情,那感情又是如此的脆弱,二人后来竟发展到刀兵相见、对簿公堂的地步。而这一切,缘起于一条看不见的战线,一场秘而不宣的房屋争夺战。就像一座活火山,最终该爆发的时候还是爆发了……

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2010年4月1日,无锡男人柳岩向当地法院起诉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柳岩的起诉其实很简单,无锡阳光花园某幢-90A (以下简称花园90A)房屋于2006年8月7日登记于吴妮名下,建筑面积150.99平方米。

2009年11月10日,吴妮向柳岩出具了落款日期均为该日的卖房凭证和收条各1份,卖房凭证载明:“今有阳光花园90A房子一套,现作价捌拾万元人民币给柳岩,其余贷款由柳岩用吴妮的存折付清所有贷款金额,付清所有贷款后,办理房产过户,房子所有权从现在归柳岩所有。特此凭证。”收条载明: “今收到柳岩房子款捌拾万元正 (现金)特此证明。”

柳岩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法院判令确认花园90A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吴妮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庭是讲证据的,这点柳岩比谁都明白,为策划这场诉讼,他可以说准备了充分的证据,真可谓言之确确,证据确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柳岩煞有介事地向法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首先是吴妮出具的卖房凭证及收条,以证明吴妮与其成立房屋买卖关系,并确实收到其房款80万元。

其次,柳岩举证了这80万购房款的来源。他将兴旺公司部分厂房卖给张恪、赵明,张恪于2009年10月28日支付其60多万元,赵明于同月29日支付其20万元,其将该两笔款项中的80万元支付给了吴妮,显然是天衣无缝。

花园90A房屋的他项权证、抵押注销申请表、个人贷款还清证明、银行传票3张,证明柳岩为吴妮还清了剩余贷款432339.55元。

有了这些证据,柳岩在法庭上振振有词,信心百倍。他认为自己的证据环环相扣,天衣无缝,这场官司赢定了。

可是随着庭审的深入进行,案情却来了峰回路转,让人感觉不像柳岩说的那样简单明了,案情变得有些扑朔迷离,疑点丛生。

情人反戈产权岂能强夺

法庭上当被告的吴妮却揭竿而起,奋起反击,就是不认房屋买卖的帐。她还让人意想不到的自我爆料,她是柳岩多年的地下情人,况且这些年柳岩,以及柳岩的妈妈和姨娘都和她一起住在这座房子里生活在一起。她说柳岩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信口雌黄。这卖房凭证及收条都是在在柳岩殴打、威逼下自己出具的,且实际出具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该两份材料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吴妮请求法庭主持正义,判决驳回柳岩的诉讼请求。

她为了证明自己说的都是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

首先是公安接处警记录证实2010年1月26日吴妮曾经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过。

证人张龙则作证:他是先认识的柳岩,后来经柳岩介绍才认识的吴妮,后来成为了朋友。 2010年1月26日,朋友张凯告知他柳岩与吴妮正在打架,让他赶快报警,于是他就打电话报了110;后来他赶到医院时吴妮已躺在担架上了。

证人张凯作证:他和柳岩有业务上的往来,后经柳岩认识了吴妮。2010年1月26日下午4时至5时,因吴妮向他求救,他与王斌一起赶往柳岩与吴妮的家中,看见茶几上有一堆头发,像是揪下来的,当时吴妮穿着睡衣,脖子上有一条明显的勒痕,柳岩手中拿了把剪刀,怪吓人的。张凯上前去拉,怕他们冲动发生什么意外,接下来他打电话让张龙报警。在此期间柳岩拿出吴妮出具的保证书,让张凯和王斌看,他说吴妮与异性男子有不正当来往,要求吴妮打电话与那男子断绝来往,随后愤愤地将保证书撕毁了。当晚9时许,民警将柳岩与吴妮带到派出所去询问,他们便回家了。

王斌作证称:吴妮打电话给他,要他快去救命,他便与张凯赶到柳岩与吴妮家中,进门后看见桌子上有头发及一条绳子,张凯便叫张龙报警,劝架过程中,他看见柳岩手中拿着几张纸,具体什么内容没有看清,后柳岩与吴妮被带到派出所,他便回家了。

姨娘的重磅炸弹

还有一个特殊的证人王凤。说这证人特殊,是因为她是柳岩的姨娘,她的证言可谓是一颗重磅炸弹,对柳岩来说,颇有些致命一击的感觉。

王凤向法庭陈述称:她是柳岩的阿姨, 2009年3月11日起住在柳岩与吴妮家中。同年11月,有一天后半夜她听到吴妮喊救命,柳岩的妈妈有些担心便要求她去守住柳岩,让柳岩不要再打吴妮,别出了什么意外。后来某日,柳岩在一家按摩店的房间外跟王凤说他要与吴妮分手,并称要将吴妮的房子与银行存款都拿过来。柳岩还说他知道吴妮的银行密码,逼吴妮写了卖房凭证与收条,并称过几个月就可以把房子拿过来。

还有一次,柳岩在家中打麻将,吴妮接了个电话,柳岩脸色变了,说是其他男子打来的。当天晚上8点多,就听见吴妮在房间内喊救命,吴妮想报警时柳岩将吴的手机重重地摔在地上摔坏了。柳岩还因怀疑吴妮在浴室安装窃听器将灯具砸坏。吴妮不堪忍受柳岩殴打,于2010年3月逃走。王凤说她与柳岩平时关系很好,是因看不下去柳岩抢夺吴妮财产才出庭作证的。

吴妮还向法庭举证了上马墩派出所于2011年5月8日对吴妮所作的询问笔录 (摘录) 1份,以证明卖房凭证、收条并非吴妮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笔录中吴妮陈述称: 2011年5月8日下午4时许,她回到阳光花园某幢90A室,用钥匙打不开门,门被反锁,家里一定有人,怕是小偷进入,于是报警……上述房屋系其于2005年购买,其与柳岩1993年认识,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家中检查时,发现其房产证……等物品不见了,应该是柳岩拿去的。

情人对簿公堂唇枪舌剑

这对昔人的情人如今走上公堂早已没有了昔日的缠绵和恩爱,有的却是唇枪舌剑。

对柳岩提供的证据,吴妮认为:购房凭证和收款收据系其受胁迫出具,其未收到80万元房款;一些资料放置于花园90A房屋内,后被柳岩拿走,不能证明柳岩向其购买房屋;对个人贷款还清证明、银行传票3张等证据不能证明系由柳岩归还了剩余贷款。

对吴妮提供的证据,柳岩质证认为:他与吴妮于2010年1月26日有过争吵。对王凤的证言不予认可,他与王凤关系一直不合,王凤的陈述不是事实;中国银行的贷款还款凭据系其在吴妮卡上存款,存款回单置于花园90A房屋内,后被吴妮拿走,其另在吴妮卡上存款1000元用于支付该房屋水电费用。

关于向吴妮购买花园90A房屋及付款经过,柳岩陈述称:他将兴旺公司的厂房出售给张恪、赵明等人,共取得卖房款500万元至600万元。在付款之前2、 3个月前,其提出与吴妮分手,吴妮提出要钱,他就决定将花园90A房屋买下,支付吴妮80万元,买房事宜他未向他人提起过,需要付款时才告诉了妻子白雪;下午12时左右,其从江南世家家里开车去吴妮处, 80万元现金装在衣服袋子内,这些现金系张恪与赵明支付。他与吴妮2010年3月26日正式分手,因为对吴妮尚有感情,在此之前他与吴妮仍在花园90A房屋内一起居住。

法院调查取证揭开谜团

由于案情复杂,为慎重起见,为查明本案事实,一审法院主动进行了一些调查。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调查发现柳岩与白雪系夫妻,兴旺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注销登记,该公司注销前股东为柳岩与白雪,法定代表人为柳岩。

关于兴旺公司出售厂房的情况,法院向张恪、韦蕊、赵明作了调查。

关于出售兴旺公司厂房及柳岩支付吴妮购房款的情况,法院向白雪作了调查。白雪陈述称:其以前与柳岩一起开办兴旺公司,担任该公司会计,除此外无其他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法院调取了白雪银行账户情况,调取了2009年起柳岩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明细。上述明细显示,均无10万元以上大额交易。

到底是谁说谎?吴妮两次申请法院进行测谎测试,但柳岩两次均表示不愿意进行测谎测试。

一审:房款未付买卖不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岩、白雪均称支付给吴妮的80万元购房款来源于张恪、赵明支付的厂房转让款,该款在2009年11月9日支付吴妮前一直存放于家中。白雪称2009年10月底至11月初无其他收入,但2009年10月28日白雪的账户存入现金67万元,该存款与张恪支付柳岩的63万元均发生在当日,无法排除白雪将张恪支付给柳岩的63万元存入了银行。白雪向法院陈述称其于2009年10月28日存入的67万元系由其他卖厂房款和租金组成,出卖厂房所得款项均由柳岩收取,一部分转交其,该陈述表明柳岩应当知道67万元存款的来源,但柳岩却在庭审中未能说明上述存款的来源,因此对柳岩、白雪庭后关于67万元存款来源所作解释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柳岩关于将80万元现金存放于家中十几天后支付给吴妮的主张,与柳岩、白雪使用银行卡存款、转账支付的习惯不符。再次,吴妮提供的接处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柳岩确有殴打吴妮的行为,尤其是柳岩阿姨王凤的证言有较强的可信度,存在吴妮受柳岩威逼出具卖房凭证和收条的可能性。

综上,法院认定柳岩未支付吴妮80万元购房款,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阳光花园90A房屋应属吴妮所有,对柳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柳岩主张代吴妮归还的房屋贷款,可另行向吴妮主张。

2012年 6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 (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柳岩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柳岩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2012年9月29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胜诉靠的还是得力的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在民法上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的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进行的民事行为要取得法律保护,必须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在胁迫和受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下,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柳岩和吴妮的房屋诉讼大战靠的是证据,当然,吴妮最终胜诉靠的就是她得力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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