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老先生和杨老太系再婚夫妻,现均已84岁高龄,老两口原本住得清净,却因为杨老太的女儿女婿趁唐老先生不在家之际突然入住而变得不再宁静。唐老先生一气之下将继女和继女婿告上了法庭。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这对继女和继女婿十日内搬离老人家。
唐老先生与杨老太都有各自的儿女, 1999年7月,两位老人准备结婚,得到了双方小辈的支持。为了让老两口有个安静、舒适的家,大家看中了本市呼玛三村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当时售价为5.3万元。老人及双方子女就此共同签订了一份 《双方商订书》,就有关房屋居住事项进行说明,约定由唐老先生的儿子出资2.3万元,另外3万元由杨老太的子女出,今后两位老人搬住新居,养老病死送终,各由双方子女各一方负责。
2001年2月,呼玛三村的房屋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杨老太名下。2002年3月11日,杨老太立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我有登记在我名下的与丈夫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呼玛三村房产一套,是女儿支付的,在我故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女儿继承。
没想到,杨老太还健在,她的女儿女婿就打起了房子的主意。今年刚过完年,本来一直居住在本市昭通路的杨老太的女儿女婿趁唐老先生不在家,突然搬入呼玛三村的房屋,引起了唐老先生强烈不满,两位老人也闹得非常不愉快,唐老先生从此不再回家。
今年8月,唐老先生向宝山区法院起诉继女和继女婿,要求两被告立即搬离呼玛三村房屋。
开庭时,两名被告均未出庭,但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认为自己是为了照顾母亲才住进去的,也经过了母亲的同意,呼玛三村房屋产权人是自己母亲,继父没有产权,户口也不在内,无权居住,因此不同意继父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杨老太也同意女儿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 《双方商订书》可以看出,呼玛三村房屋系唐老先生和杨老太婚后购买,由双方子女共同出资,目的也是为了两位老人居住之用,唐老先生自然有权在内居住。第三人杨老太虽立遗嘱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故世后赠予女儿,并不意味着其女儿就有权在内居住。尽管第三人同意她居住,但首先要保障的是原告和第三人居住,系争房屋面积狭小,两被告应当搬离系争房屋。尽管被告否认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其已明确表示白天在系争房屋内,对原告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已造成妨害。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