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邱老太的儿子张某2007年9月因病死亡,其名下留有三处房产及9万余元的存款。当年12月,张某的妻子、女儿为房屋过户及存款领取事宜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邱老太则当着公证员的面在载有“我对上述遗产自愿放弃继承权”内容的“弃权声明书”上签名、按印。经该公证人员询问,邱老太表示“我什么都不要,都给她们母女两人”。公证处随后出具了公证书。在这份公证书出具后,邱老太却诉至法院要求将之撤销。理由是,该公证处的材料致其完全放弃了对于儿子遗产的继承权,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使其居无定所,无房可居,且无生活来源,故请求将公证书撤销。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公证书只是一种证据,并不能从形式上对其予以撤销,两审法院最终均驳回了老妪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对于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仅审查其证明效力,以决定其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不能从形式上予以撤销。根据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本案中,邱老太要求撤销公证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了要求撤销公证书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