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小徐为了继承奶奶留下了的一套房产,将自己的父亲和姑姑告上了法庭。
原来,小徐的爷爷早在2003年8月25日就因病亡故,2009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证处公证小徐爷爷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小徐的奶奶陆某一人继承。2011年7月8日陆某病重,在医院订立遗嘱,将该房产赠与小徐。但陆某病逝后,小徐的父亲和姑姑认为小徐并非法定继承人不具备遗嘱继承的主体资格而一直拒绝为小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小徐只得起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那么,到底是否真的如小徐的父亲和姑姑所说,小徐不具备遗嘱继承的主体资格?
2011年7月8日,在陆某就诊医院的病床上,由陆某口述,见证律师郭某记录,订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有一个孙女,有一个外孙女,外孙女工作了好多年。现在之前我考虑过将我的房子给外孙女,但现在考虑到孙女还在念书,希望她安安心心念书,以后安安心心工作。我过世后将我的房子给孙女徐重晔。我的房子在某小区6幢2单元202室。”
该代书遗嘱由律师倪某、郭某作为见证人盖章确认,记载见证律师仅对陆某口述的遗嘱的内容真实性证明。且由陆某的主治医生马某确认陆某在立遗嘱当天神志清楚。
2011年7月23日,陆某病逝。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位于海盐县某小区6幢202室的房屋归原告小徐所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陆某选择孙女作为遗嘱指向对向,即本案遗嘱实为遗赠遗嘱,且是代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由律师倪某和郭某见证,由二人在遗嘱上进行盖章确认(除非有证据证明所盖印章非二见证人所有,否则其效力等同于签字),并在遗嘱上记录对遗嘱内容真实性证明,合法有效,且有主治医生对陆某的精神状态加以证明。所以陆某在去世前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将自己所有房产遗赠给孙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