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为了继承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丈夫开具证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丈夫的证明竟然是虚假证明,而且隐瞒了许多真实情况,公证员果断作出了“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书。
不久前,曹某某到合肥衡正公证处称其配偶高某于2004年5月死亡,高某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因高某死亡所以房产应过户到自己名下。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告诉曹某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高某的遗产应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而不能当然由被继承的配偶一人继承。公证员向曹某某发放了《亲属关系证明表》,让其回去开具继承遗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几天后,曹某某和其女儿携带街道开具的其配偶高某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内容证明高某的父母亲均已先于高某死亡,其子女只有一个女儿),高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派出所出具的高某母亲的《死亡证明》,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根据派出所出具的高某母亲的《死亡证明》显示,高某的母亲于2003年先于高某死亡,公证处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向曹某某及其女儿分别进行了询问,二人所述与相关材料显示均一致。公证员在审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发现高某死亡时的联系人为高某某,而不是曹某某或其女儿,遂向二人口头询问原因,二人均回答当时人在上海,根据二人的户籍判断,二人所述理由成立,但在询问高某某为何人时,二人表情不太自然且说话较为吞吐,公证员便暗记心中并不再询问。公证员于次日通过多方努力,终于设法找到高某某并向其进行了了解。经了解,高某某系高某的弟弟,但与曹某某和其女儿关系不融洽,高某某表示其母亲并非于2003年先于高某死亡,而是于2005年在高某死亡后死亡,并且保证属实,高某某透露高某另外尚有一子。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遂询问曹某某关于高某母亲死亡日期的真实情况,曹某某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承认其提供的高某母亲的《死亡证明》系虚假证明,但仍未承认隐瞒了被继承人的子女情况。曹某某在补充材料后继续申办公证手续,除了高某某之外仍无人提及另一子女的情况,在公证员的质问下,申请人最终承认了隐瞒和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况,公证员决定不予办理该案件,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