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在去世前半年曾立有一份遗嘱,对他的部分遗产进行了处理。父亲去世后,我们清点其遗物时发现,他在遗嘱中注明由我继承的2本集邮册(价值8000元)不见了。考虑到父亲在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财产,于是我要求从未处分的遗产中,先分出与2本集邮册同等价值的财物来补偿我的损失,但遭到了两个哥哥的反对。请问,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能否用其他遗产补偿?
【答】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在立下遗嘱后,又把遗嘱中处分了的财产用于满足自身生活的需要,或者赠送给了他人,从而导致遗嘱中所确定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结果遗嘱继承人无法实际继承到遗嘱中指定的财产。对由此在分割遗产时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你父亲的遗嘱中指明由你继承的2本集邮册灭失,不论是他生前卖了还是赠送给他人,都说明其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那么按照上述规定,这部分遗嘱应视为被撤销,你不能主张用父亲的其他遗产来补偿。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不适用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