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老人前几年就已去世,子女六人中最年长的吴伯也已经六十多岁,下面还有三个弟弟两个妹妹。老人去世后家里的老房子一直没有处置,外地子女回来的时候还是住在老房子里,大家也把聚会安排在这里,以便更能回忆过去大家庭的温暖氛围。在一次兄弟姐妹聚会时,有人提出这套老房子无论将来如何处置,都需要先过户,否则,用已经去世的房主名字没办法处置。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要办理继承过户,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给出了下面的答案。
共同继承将来麻烦
因吴家老人去世前没有通过遗嘱等方式确定房产由一人或几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吴伯兄妹六人可以办理共同继承公证,并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在房证上明确为共有。但如此一来,因六兄妹所继承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该房产实际上是六兄妹及各自配偶共十二人共有,将来再转移该房屋产权时,无论是买卖还是赠与,都需要全部十二人亲自到现场办理手续。随着吴伯等人年事越来越高,且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城市、地区,届时会给全家人带来很大麻烦和不便。
协议约定一人继承
针对这种情形,公证员建议,可由兄妹六人共同协商,将房屋继承过户到兄妹其中一人或两人名下,办理继承公证时,其他人做出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员还特别建议,为稳妥起见,一是建议兄妹六人在办理完继承公证后,就该房屋产权的后续处置及收益分配做一份协议公证,以避免因今后房产处置使彼此之间甚至是后代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二是考虑到外地的兄妹经常回来,还暂住老宅子,该房产在不短的时期内尚不准备处置,而吴伯年事已高,可以考虑将房产过户到比较年轻的兄妹名下;三是考虑将房产过户到家里不准备再购买商品住宅的兄妹名下,以避免因限购或房产税等政策对房产持有人的影响或经济损失。
房产给孙子女需先办继承
吴伯兄妹听了公证员的建议,认为兄妹六人都已人过中年,彼此对房子的产权和利益都没有争议,也不想非要有什么补偿,就是为了将来房产处分比较方便,还不如直接把房子过户到孙子女其中一个的名下。但根据继承法,孙子女不属于继承人范围,同时因兄妹六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尚都健在,孙子女也不具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房产继承过户给该孙辈子女的父母,再由其父母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直系亲属,可以免除相关税金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