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年的残疾妻要求丈夫住县城娘家生活,因丈夫不愿,竟“铁心”两次起诉离婚,厚道丈夫仍顾忌妻儿不离不弃。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不准原告岳某与被告章某离婚。
残疾女岳某与章某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登记领证结婚。岳某手、腿均有残疾,婚后章某给予关心照顾,种地、闲暇时打工维持生活。次年岳某生一子,一家人其乐融融。因岳某手、腿不便,娘家又居全椒县城,产生离开农村到县城生活的想法,便将儿子丢给章某的父母,要求和章某一起到县城生活。然而章某在县城岳母家生活一段时间后实在感觉不习惯,又回乡下生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1年8月10日,岳某起诉与章某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虽为琐事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未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有望破镜重圆、重归于好,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岳某回家看望儿子小住了几天后又回了娘家,“铁心”不与章某在农村生活。2012年8月15日,岳某一纸诉状再次将丈夫章某告上法庭,要求与丈夫离婚,儿子归自己抚养。
庭审中,被告章某辩称:原告是个残疾人,自己坚持与其结婚并生子,生活中处处关心照顾,尽了做丈夫(父亲)的责任,问心无愧,足见夫妻感情是深的,原告根本无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如果离婚不仅影响孩子的学习和成长,而且原告生活也无着落,希望原告打消离婚念头,照顾好儿子的学习和生活,自己种地和打工挣钱可以养活一家三口。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身有残疾,生活中有诸多不便,被告除维持家庭生活外,对原告也关心体贴,始终不离不弃,培养夫妻感情、抚养孩子尽了一个做丈夫(父亲)的责任。双方结婚生子共同生活多年,被告替妻儿着想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要求和好,心地善良、态度诚恳,从照顾残疾妇女和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