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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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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女方未出资 分手后男方需补偿房屋10%折价款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9-26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岳先生和舒小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恋情迅速升温,进而于同月底闪电同居。考虑到今后关系进一步发展, 2009年6月,岳先生与舒小姐同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一套位于本市宝山区的二手房。房屋总价为55万元,岳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2万元及契税,并以自己名义办理了33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以支付剩余房款。 2009年7月,岳先生、舒小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产证共有形式一栏载明为两人共同共有。 2010年10月,岳先生、舒小姐因故分手。岳先生认为,房屋是他出资为与舒小姐结婚而购买,现两人恋爱不成,舒小姐理应返还房屋份额,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系争房屋为其个人所有。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庭审中,舒小姐不认可岳先生的观点,认为购买房屋是两人共同投资行为,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两人名下,岳先生只享有房屋50%的产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岳先生除了支付购房首付款及相关税费之外,每月还按时偿还房贷。目前系争房屋的价值已达到90万元。舒小姐表示房屋产权可以完全归岳先生,但应向其支付折价款。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系争房屋归岳先生所有,同时判令岳先生向舒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对此,岳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系争房屋全部由其出资购买,现两人恋爱不成,舒小姐应 “净身出户”,其不应再向舒小姐支付任何折价款。

【判决结果及观点】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舒小姐购买系争房屋,共同登记成为房屋的权利人,物权的取得程序合法,两人同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权利。现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鉴于两人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没有协议,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屋由岳先生出资购买并每月偿还房贷,一审法院确定由岳先生支付舒小姐房屋折价款10万元,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岳先生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市二中院驳回岳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吴俊法官分析了本案主要法律问题,即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时应如何处理?吴法官指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本案所涉房屋应确定为恋爱双方即岳先生、舒小姐共有。当共有关系终止时,在没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主要根据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在本案中,房屋是由岳先生出资购买并偿还贷款,因此房屋产权判归岳先生是适当的。同时,法院基于房屋共有人舒小姐未出资情况,根据前述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确定岳先生向舒小姐支付折价款10万元。岳先生要求舒小姐 “净身出户”的上诉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此类案件的法律困惑】

双方在恋爱期间或结婚前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但仅有一人出资或双方出资比例悬殊,在恋爱失败或短期婚姻后离婚,双方就房屋的归属及补偿形成纠纷的案件应该说数量在本市各法院都不在少数。但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法律师,却看了太多的相似案情完全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未出资或出资少一方获得的房屋补偿比例从0到50%差距悬殊。究其原因是法院没有严格从物权法法条来判,而是使用了并没有严格依据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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