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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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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房屋继承横生枝节 一份遗嘱确定房屋给重孙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09-26

父亲张强龙去世了,女儿张倩认为自己便是父亲所留下房产的当然继承人。然而就在此时,远在外地的一个 “远亲”却突然拿着一份父亲的“遗嘱”,自称是张强龙的重外孙,要求继承该房产。对此,女儿张倩百般阻挠,并认为父亲肯定没有订立遗嘱,即使订立也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数。况且,张倩还发现这份遗嘱上有不少 “漏洞”,其中房屋地址还漏写了具体地址。抓住这一把柄后,她坚持自己才是遗产的继承人。

近日,这场遗产争夺大战在普陀区法院落幕…

【基本案情】

今年2月11日,张强龙去世。他生前育有一个女儿,名字叫做张倩。只是,张强龙去世了,但是他的房产没有留给女儿。于是遗产争夺大战随即展开。原来是一个他女儿张倩根本就不认识的人,名字叫周立。而张强龙与周立的关系,应该这么解释,就是周立的父亲平时喊张强龙一声舅舅,周立则称呼张强龙为太爷爷。其实,这一家子的关系说起来还特别复杂,因为张强龙曾经有过两段婚姻,张倩是他在第一段婚姻中与妻子共同生下的一个女儿。因为夫妻感情不睦,他离婚后便将女儿交由前妻抚养长大。虽然张强龙之后再婚,但他再没有过子女。

如今,周立拿出了太爷爷生前留下的遗嘱,认定本市志丹路上的一套房屋已经由太爷爷赠予自己,要求房产过户。在房产过户的过程中,张倩以继承人的身份出面阻拦办理手续。张倩当时拒为周立过户房产提供方便,理由是:她和张强龙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没办法将房产赠予周立,且也不能配合办理手续。周立随即将张倩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志丹路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张倩字字句句间都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她认为自己父亲将房产留给周立并非其本意,因此不同意周立的诉讼请求。张倩指出,这份遗嘱中的房屋地址与产证上的地址有出入,漏写了一个 “弄”。抓住这一把柄,她否定了遗嘱的真实性,并质疑: “在这份遗嘱中,父亲的签名到底是不是他自己的,也不能认定。”张倩向法庭陈述,在 “张强龙”签名右侧的日期虽是父亲亲笔所写,但她发现日期有改动的痕迹, “这说明父亲写遗嘱的时候头脑不太清楚,所以遗嘱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张倩认为遗嘱的代书人是律师,其代书这份遗嘱时是否办理了代理手续,周立应该向法庭予以提供,否则将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同时张倩对周立这个人的身份也存在异议,认为自己并无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我张强龙……1980年养了女儿张倩,1983年我和第一任妻子离婚……2002年,我出资购买了志丹路 X号的一处房产。……女儿一次也没有来看过我,我打电话给女儿的娘舅,但是女儿还是连电话也不来一个,我生病期间,重外孙周立专门从诸暨赶到上海来看我,每天服侍我,把我照顾得很好。……在我百年后把志丹路X号的房子赠送给户籍在浙江省诸暨市的重外孙周立……”这就是张强龙生前留下的遗嘱,一张不被张倩认可,却被周立认为是重要证据的一纸遗书。周立对法庭表示,这张遗书不仅说明了遗产的归属问题,还表明了张倩对父亲重病期间不闻不问的事实。周立随即还向法庭递交了志丹路房屋房产证、遗嘱、同济医院关于张强龙神志清楚的证明。另外,周立还申请了遗嘱代书人三名到庭作证,证明遗嘱是张强龙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

不难发现,本案审理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周立提供的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志丹路房屋是张强龙的个人财产,其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该财产。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张强龙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遗嘱指向的遗产、被遗赠人均明确,遗嘱是张强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形式合法,法院依法认定周立提供的遗嘱有效,周立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周立可以依该遗嘱取得志丹路房屋所有权。至于张倩辩称其并无被剥夺法定继承权的情形,应取得遗产,但这并非法定继承纠纷,张强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确定自己遗产的归属,况且法律上也不存在规定必须保留遗产份额给张倩的情形。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志丹路房屋归周立所有。

【胡珺律师说法】

本案中法院适用的《继承法》的相关条款有: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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