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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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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探视权易起纠纷 应平衡双方付出保障孩子权益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09-26

案例一:甜蜜同居生下一子分手后抚养费起纠纷

2004年,晓雨与张清结识。二人情投意合,相识不久便过起了同居生活,此后,晓雨随着张清去了国外,2006年,晓雨在国外产下一子,起名叫做张泽。然而,好景不长。 2009年,晓雨和张清终因感情不合而分手,结束了恋爱同居关系。此时,小张泽年仅3岁,二人分手之后,一直由母亲晓雨照顾。去年,晓雨一纸诉状将张泽推上了静安区法院的被告席,称自孩子出生以来,张清从未抚养过这个孩子,涉及到孩子利益的事情也一概不予配合,因此要求张清支付儿子抚养费直到其满18周岁。

但是,孩子的父亲张清指出,2009年之前,孩子是由双方共同抚养的,并且曾经支付6万元给晓雨,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至于2009年之后,张清称自己愿意支付抚养费,但目前自己没有工作,只能负担每月500元的标准。同时,目前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并没有最终确定,因此,孩子在18周岁前的抚养费用应当在明确抚养权的情况下再做判定。

原来,晓雨在生育期间,虽然一直住在张清在国外的家中,由张清的姐姐照顾,但是,所有的生活花费均由晓雨自行支出。此后,张清虽然陆陆续续给过晓雨6万元钱,但这些钱是生育孩子的费用,而且2009年之后,孩子确实一直由晓雨一人抚养。最终,法院判决张清一次性支付此前所欠的抚养费3万余元,从去年10月起,每月支付张泽抚养费1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

点评:抚养费不能简单一人一半应充分考虑抚养方花费精力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大家的观念中,抚养费由父母各担一半似乎天经地义,但人们往往忽略了抚养孩子的一方所花费的精力,这些付出很虽然很难量化到金钱来衡量,但却是在此类案件判决中值得考虑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法律条文中也没有双方一人承担一半的规定。因此,抚养费的数额不仅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还有考虑到抚养孩子一方的精力付出,不能简单地用各承担一般的标准来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但被告仅同意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来支付,并且表示应当在明确孩子抚养权后在判令支付抚养费。对此,杨佩芳指出,抚养费的数额不能过分偏离我国目前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按照本市的消费水平,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法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在国外缴纳保险金,并在国外拥有房产,此数额应当在其能够承担的范围内。此外,由于孩子现在和晓雨共同生活,因此晓雨有权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张清想要主张儿子的抚养权,可与晓雨协商或另行诉讼。

案例二:非婚生育产下一子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2004年,小环在工作场所结识了吴鹏,当时的吴鹏声称自己早已离婚,二人渐渐熟识,一年后,双方正式开始了交往。到了2010年,小环发现自己怀孕了,可当她欣喜地将这个消息告诉吴鹏时,却换来了令她心碎的结果。吴鹏不但矢口否认孩子是自己的,自此更是对小环不闻不问。孩子出世后,无奈的小环只得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吴鹏这才对孩子的身世予以认可,但对于抚养费的问题却闭口不提。无助的小环只得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考虑到吴鹏是香港公民,又有着高薪的职业,因此,小环希望法院能判令其一次性支付儿子到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

然而,吴鹏却称,自己什么时候认识小环已经记不清了,双方之间仅仅交往了几次,因此当小环打电话告知怀孕的消息时,自己认为根本不可能,这才没有理睬。现在,既然亲子鉴定的结果证明孩子是自己的,那么,自己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但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此后,法院查明,小环目前的月收入为4000元左右,而孩子父亲吴鹏的税后年薪高达30余万。最终,法院判令吴鹏一次性支付此前所欠的抚养费3万余元,此外,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点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考虑父母抚养能力

法院指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吴鹏,应当负担儿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此外,考虑到哺乳期内的孩子,应当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法院支持了小环主张抚养孩子的要求。纵观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

承办法官指出,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司法实践中一般判决按月或按年支付。因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强行判令父母一方透支将来的抚养费用,很可能造成父母一方生活困难,这同样是不妥当的。而且,一次性给付巨额抚养费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一旦这笔费用被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挪用或者挥霍,孩子的合法权益便会造成侵害。不过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是一次性支付之后,并不意味着以后就没有了任何责任,情况发生改变时,抚养方仍有权要求其增加抚养费。

案例三:离异夫妻爱子心切探望孩子引发争执

因何时探望孩子、采用什么方式探望孩子这些具体问题产生分歧,小君将前夫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探视时间为24小时,并且,小君提出了她的探望设想,即每周六将儿子接回自己家中,周日再送回小张的住处,她希望这一提议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小君表示,自从去年和小张离婚后,双方约定儿子归小张抚养,小君则每周到小张的住处探望儿子两次。

此后,双方几乎一直按照这一约定来操作,并没有出现过什么矛盾。但是,在今年3月的一次探望中,双方却因儿子的医药费问题发生争执。为了避免今后矛盾进一步激化,小君这才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被告小张表示,和小君离婚后,对方一直到自己的住处来探望儿子,一般每周来两次,每次大约呆上几个小时。而且,小张表示,今年3月,双方确实发生过争执,但是,他表示无法同意小君的诉讼请求。因为儿子现在还没满两周岁,年龄太小,而小君家的居住环境并不适合儿子过夜。小张表示,只同意小君每月探望两次,并在自己住处的指定地方探望。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君每周日上午到小张处接孩子,下午则由小张将孩子接回。双方均应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

点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探望方式宜相互协商

承办法官指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小君要求行使探望儿子的权利,应当予以支持,但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以及孩子的实际情况,力求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鉴于本案中的孩子尚未满2周岁,需要特别照料,法院考虑到,孩子在3周岁之前的生活规律不宜改变,因此小君要求将儿子接回过夜的请求,不具备条件,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但每周一次由小君将儿子接出探望,并由小张接回的方案,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可行方案。此外,杨佩芳指出,探望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特点。在具体操作中,要求双方始终机械地遵守判决书中给出的方案可能并不现实,如遇特殊情况,原被告应当相互协商,达成一致,避免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生矛盾,而且一切因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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