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随母亲生活,未料母亲因病去逝,一直随外公外婆生活,父亲向外公外婆主张抚养权遭拒,遂具状诉讼。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与顾某于2004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小郡。2007年12月24日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顾某离婚,2008年1月14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婚生女孩小郡随顾某生活,陈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2011年9月16日顾某因病去世,小孩小郡一直随顾某父母夫妇生活至今。陈某向顾某父母要求小郡随其生活遭拒,遂具状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和权利。原告与顾某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孩小郡随顾某生活,现顾某死亡,由于小郡未成年,原告是小郡的法定监护权人,对小郡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权利,现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小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给付小郡的上学费用和其他费用,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遂作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小郡交由原告抚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