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婚,也可住在前夫家
【案例】储薇与丈夫结婚前,丈夫即拥有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婚后,两人也一直在该房居住。2012年3月,两人离婚,由于储薇没有其它住处,偏低的经济收入使储薇无力另租房屋,遂要求继续居住在丈夫家。但却被丈夫断然拒绝,理由是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储薇无权分割和居住。
【点评】虽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才能在离婚时加以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对方可以“见死不救”。因为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鉴于储薇的实际情况,她有权要求丈夫以房屋的居住权的形式给予帮助。
夫亡故,仍可居住前夫屋
【案例】婚前,孔芳的丈夫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两人即居住在该房,并开始以共同收入还贷。2012年4月,丈夫由于车祸不幸身亡。公婆便以“房子是儿子的”为由,要求孔芳立即离开。
【点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一方面,根据《继承法》规定,孔芳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丈夫遗产享有当然的继承权。
离婚了,有权住进安置房
【案例】甄菲与丈夫婚后一直居住在丈夫此前购买的一套房屋。2011年10月,因城市扩建,该地被列入拆迁。根据政策,作为房屋所有人的丈夫取得被拆迁人身份,甄菲也因户口在该房屋内,且存在夫妻关系而被列为被安置人。2012年两人离婚。其夫要求无房可居的甄菲搬出安置房屋。
【点评】虽然被安置人不同于被拆迁人,彼此不能代替,也享有不同的权益。本案中,在丈夫作为被拆迁人获得其应有的房屋安置补偿后,又因甄菲作为被安置人的存在,获得了丈夫“应有补偿”之外的房屋安置补偿,即丈夫获得的全部安置房屋中,包含了因甄菲而取得的额外的补偿利益,该利益无疑与甄菲的存在不可分离。鉴于双方的离婚并不能改变此前已经存在的利益,在丈夫未将甄菲所应获得的补偿利益交归甄菲的情况下,就不能剥夺甄菲对安置房屋享有的居住权。
颜梅生
(来源: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