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和何小姐是一对通过网上相识的青年男女,在恋爱的近一年时间里,陈先生共给付女友何小姐各类钱款12万余元。分手后,陈先生认为何小姐“是以恋爱为诱饵进行诈骗”,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12万余元不当得利。
日前,宝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赠与不算不当得利,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何小姐自愿返还1万元予以准许。
陈先生诉称,他和何小姐于2011年 1月在网上相识, 2月份双方开始恋爱交往。之后,何小姐谎称其父亲生病去世、弟弟赌博、母亲精神状况不好、自己怀孕、需要购物等各种理由向他要钱。截至今年1月18日,他通过银行转账及打款方式给付何小姐12.16万元。
“在恋爱过程中,我始终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进行交往,因此,当时这些钱是自愿给她的,但后来我发现,何小姐是以恋爱为诱饵进行诈骗。”陈先生说,今年1月,双方的恋爱关系终止后,他多次要求何小姐返还钱款,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起诉要求何小姐返还钱款。
何小姐称,恋爱期间,确实收到过陈先生的钱款11万余元。 “从认识起,我就告诉他自己没工作,陈先生说他收入很高,愿意每月给我生活费和零花钱,并为我缴纳社保。陈先生给付的部分钱款已经用于双方交往期间的生活、交通、旅游、支付社保、医疗、住宿等。”何小姐说, 2011年9月,她因为怀孕,陈先生给的钱都是为了给她增加营养和调理身体之用。
今年1月,陈先生突然向何小姐提出分手,她难以接受,并试图挽回双方的关系。直至4月,她在心灰意冷的情况下,才进行了大孕周的引产手术,这对她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认为,上述钱款是恋爱期间陈先生对我的赠与,均是其自愿给付的,不存在他所说的编造理由骗钱的情况。”审理中,何小姐表示自愿返还陈先生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陈先生不定期地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打款方式给付何小姐钱款,且陈先生自认当时其是自愿向何小姐给付,因此上述款项应当视为陈先生对何小姐的赠与。至 2012年 1月,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陈先生主张该款项是何小姐用欺骗手段取得,要求返还钱款,现陈先生无证据证明何小姐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何小姐取得陈先生给付的钱款有合法依据,陈先生认为女方不当得利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