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使用前妻的购房指标,致使前妻无法享受国家住房补偿待遇,故前妻徐某将前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徐某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夫妻,2005年离婚。徐某于2009年申请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时,得知其已于2008年享受了安置补偿政策待遇,后查明系被告于2008年使用了其购房指标购买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差价97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家庭房屋拆迁时仅有货币补偿,其没有以原告名义购买房屋,不存在因拆迁获得拆迁安置优惠的条件,针对原告50平米安置房的优惠政策不存在,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5年协议离婚,原告户籍登记于拆迁诉争院落。后2008年李某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徐某登记于拆迁院落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内;李某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三份购房协议,现在均已取得相应房产证,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法院经向房地产公司询问得知,李某购买上述三套房屋均属于拆迁安置房,按照当时在册人口人均50平方米优惠价格购买,徐某购房指标被使用,但无法确定原告购房指标具体包含在哪套房屋中。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三套楼房所处区位、楼层、房屋升值等情况的基础上,判决李某赔偿徐某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