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儿私自用公司的钱补偿男友,父亲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北京某餐饮公司起诉称,李先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丽(化名)是李先生的女儿,在公司担任挂职业务经理。陈南(化名)是小丽的男朋友,也在该餐饮公司工作,担任执行经理一职。陈南任职期间掌握着公司的公章、财务章、人名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2011年9月初,陈南因和小丽分手而离开了公司。后来公司发现,陈南在担任执行经理期间,账款严重不符,没有会计账目,也没有财务审计。陈南和小丽分手时曾签订协议书,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协议内容为“陈南于2011年9月1日起离开北京某餐饮公司,公司作为对陈南的补偿其在公司一年工作期间其他业务的损失,补偿其两百万元整。其中,第一笔补偿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由小丽个人偿还,金额为五十万元整。其余补偿款于2011年12月31日后按公司经营情况逐年还清,共计150万元整。”
北京某餐饮公司认为,陈南与小丽结束恋爱关系时,签订协议书补偿陈南损失2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二人未经公司同意,将其掌握的公司公章加盖于协议书上,损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协议书无效。因此,北京某餐饮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协议无效。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