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丈夫隐瞒婚前多次婚史而要求离婚,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9月1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不准原告连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原告连某与被告董某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2009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婚后,原告认为被告隐瞒自己此前二次婚史和生育小孩的事实,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不务正业,长期沉迷赌博而将家产挥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生育了小孩,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在诉讼中认为被告有隐瞒婚史、沉迷赌博恶习等,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