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傅重病之际,立下遗嘱将遗产分为两个儿子和徒弟。不想,其过世后,徒弟竟依遗嘱将师傅的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遗产。因为遗嘱是代书遗嘱,庭审中,众人意见难以统一。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遗嘱无效,对原告钱海英的诉请不予支持。
徒弟依遗嘱状告师傅子女
钱海英与万成根是师徒关系,两人关系一直很好,万成根对钱海英十分信任。 2011年10月14日,万成根的两个儿子万立成、万立本分别联系案外人沈某、张某以及两位律师到万立成借住处。沈某到场后,在律师见证下,由沈某代书写下遗嘱: “今天下午13:15,我在万立成家听到他的父亲对律师说,将他的存款在他过世后,分给他的二个儿子,即万立成、万立本和他自己的徒弟,他还对律师说,不给老大,因为老大打他”。在上述文字下面,有沈某代万成根书写的签名和日期,并由沈某、张某本人分别签名和签署日期,签名处分别有三人的指纹。当日,律所出具律师见证说明一份: “……本案涉及见证内容只是对万成根的亲笔签字行为或亲自按手印行为见证。对其文件内容不承担审查义务……。”上述见证说明为打印件,其中 “或亲自按手印行为”为添加文字,上面未按指纹或加盖校对章。
万成根去世后,钱海英与万成根的家人为继承遗产产生争议。于是,钱海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万立成、万立本支付自己应得的三分之一遗产份额。
代书遗嘱效力众说纷纭
庭审中,钱海英认为,本案遗嘱为见证代书遗嘱,万成根在立遗嘱时神志清楚,代书人、见证人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且在见证律师的询问下,万成根表达了自愿将其名下动迁款在去世后留给万立成、万立本和钱海英的意愿,并经过了律师的反复确认;万成根当时因患病没有书写能力,故律师见证委托书及代书遗嘱上,均由沈某代为签名,由万成根按指纹;因此,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
被告万立成、万立本则认为,代书遗嘱从形式上是有欠缺的,沈某当庭作证过程中陈述,他在场只是记录下万成根的话,万成根没有特别要求他书写遗嘱,因此沈某并没有作代书人的意愿,故不认可代书遗嘱,但从录音资料看,万成根的真实意思是将钱给两个儿子万立成、万立本,万成根只是要给钱海英一点钱作为酬谢,并未表述要给钱海英三分之一遗产,故万成根的口头遗嘱有效。
被告万灵、万立飞、万立婷认为,万成根经CT检查为老年脑,在做录音录像时头脑有问题,还说要送钱给律师,律师提问有偏袒,故遗嘱是无效的。
被告万立行认为,遗嘱见证过程的录像显示,万成根当时神志是不清楚的,录音文件前后不连贯,万成根曾连续说过三次要将钱给万立行、万立本、钱海英,律师在确认名字时,有画外音提醒、更正,受此影响,才出现最后提交的录音、录像,这是违背万成根本人意愿的。律师见证的授权有问题,上面没有万成根本人的签名,见证内容有问题,万成根并不清楚自己有多少动迁款,没有明确陈述遗嘱涉及的金额。
普陀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经审理,普陀区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涉及的遗嘱是由他人代书,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名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现遗嘱上被继承人万成根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而由代书人代签。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万成根具有书写能力,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万成根在立遗嘱时丧失了书写能力。当然,该遗嘱上有万成根的指纹,律师见证书中记载万成根 “亲自、自愿的按下手印”,但律师见证过程的录像中,并未反映其按指纹的过程;庭审中,代书人沈某及被告万立成、万立本,均表示指纹是由原告钱海英 “握着万成根的手按的”,沈某还表示,当时其拒绝按照遗嘱的格式书写,万成根也并未当面要求其书写遗嘱。从原告提供的视频、音频资料看,被继承人万成根当时健康状况差,反应慢、思维不连贯,与律师对话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回答问题时表述含混不清、不切题,还有画外音提醒,况且,律师在见证说明中也明确表明,对其见证的文件内容不承担审查义务。故难以认定万成根立遗嘱是其自主、真实的意愿,本案所涉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对原告钱海英要求依照遗嘱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