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为躲避债务而下落不明,其丈夫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她离婚,而陈女士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自愿放弃西宝兴路房屋的居住权利。现在,归来的陈女士又反悔,不愿放弃对该套房屋的居住权。昨天,闸北法院作出判决,陈女士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确认周某自愿给付陈女士房屋补偿款30万元。
1992年3月,陈女士和周某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周某婚前承租杨浦区邯郸路公房一间,双方婚后共同居住。 1995年5月,陈女士单位套配了西宝兴路房屋,承租人系陈女士,周某原承租的房屋由陈女士单位保留另作他用。同年6月,陈女士和周某的户籍迁至西宝兴路房屋内。
1998年2月,陈女士离家出走后,西宝兴路房屋由周某管理至今。 1999年11月,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和陈女士离婚,其间,陈女士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西宝兴路房屋使用权。
2000年6月,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准予周某与陈女士被告离婚,该判决书中载明: 1998年2月起,陈女士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在西宝兴路双方原住公房由周某居住使用,大宁路陈女士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及陈女士所负债务8.6万元,本案暂不处理,待今后陈女士出现时,再另行起诉解决。
此次,陈女士诉至法院,反悔原先离婚案放弃西宝兴路房屋的承诺,要求由其承租,并原意给付周某房屋补偿款10万元。对此,周某坚持反对,但同意给付陈女士房屋补偿款30万元。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虽然系原告承租的公房,但其来源是被告提供其婚前承租的公房交给原告单位进行调配,原告自1998年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2009年7月出现,期间系争房屋由被gao长期管理,因此离婚后被告亦可承租,被告并应给付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款。现被告要求自愿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30万元,并已先行交纳部分房款20万元,被告对于房屋租住和房屋补偿款的意见,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