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危,妻子不忙着救治丈夫,反而忙于转移存款、变卖汽车。丈夫转危为安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并且多分。没有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出台前,可能这真的是天方夜谭,更遑论一方多分。而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纸终审判决,让企图独吞家产的无情妻子只分到40%的共同财产,她不仅受到了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受到了经济上的惩罚,堪称婚内析产第一案。
丈夫病危中,妻子忙转钱
2000年,江苏省宜兴市27岁的男青年柏文华与26岁的女青年龚鑫鑫登记结婚。婚后很快生育一女,小日子悠哉乐哉。不幸的是, 2011年2月,柏文华经宜兴市人民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于同年3月3日转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以下简称苏州医院)住院治疗。 2012年1月13日,因柏文华病情恶化,苏州医院先后两次发出病危通知。
丈夫生命危在旦夕,龚鑫鑫不是一门心思扑在医院给丈夫治病,反而“牵挂”起丈夫银行卡中的钱。万一……,岂不是人财两空?于是,悄悄躲着病榻上的柏文华,龚鑫鑫先后于2012年1月13日至15日期间,三次从柏文华所属的农行卡中取款,将总计59万元汇入自己的哥哥龚品品所属的建行卡内。 2012年1月 14日,龚鑫鑫从龚品品卡中转取40万元; 2012年1月16日,龚鑫鑫又将龚品品卡中的19万元汇入自己的建行卡中。这样,经过一番 “旅游”,柏文华名下的59万元变到了龚鑫鑫名下。龚鑫鑫仅仅为柏文华花费了购买进口药品的费用25728元。
2012年1月18日,龚鑫鑫将柏文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8510元,到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社保局)进行了报销。不仅报销款悉数收入囊中,还另外在柏文华工资卡上支取现金1万元。
万幸的是,经全力抢救,柏文华终于转危为安,病情有所缓解,暂时回到家乡边治疗边休养。 2012年1月22日及1月30日,龚鑫鑫支付柏文华在宜兴市人民医院医疗费2万元。
2012年2月1日,龚鑫鑫又瞒着柏文华,将登记在柏文华名下的汽车以10.5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权属变更登记。
不久,柏文华就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一问妻子,居然已经变成别人的;打算取款买药时,又惊见自己卡上竟然一分钱都没有了!知道真相后的柏文华气得差点吐血,本该是同命鸟的夫妻,妻子竟然在丈夫大难临头时偷偷准备单飞了!柏文华让龚鑫鑫把钱还给他。龚鑫鑫一再推托,还说钱在你那儿或在我这儿还不是一样嘛!但当柏文华真的需要钱买贵重药品时,却完全不一样了,龚鑫鑫根本不愿意爽快地掏钱。
丈夫上法院,婚内求析产
2012年2月14日,无奈的柏文华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妻子龚鑫鑫和妻兄龚品品一起告上了法庭。
就在柏文华起诉之后,龚鑫鑫又于2012年3月8日、 3月12日借用龚品品的建行卡,分别存入2.8万元及10万元。
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件婚内财产析产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柏文华提出,妻子龚鑫鑫将他账户上的钱全部转走,同时也将社保局报销的医疗费25万元全部据为己有。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分之二,具体金额以法院查证的金额为准。
龚鑫鑫为自己辩护说,她提取的款项是用于支付柏文华医药费及归还亲戚朋友的借款,还用于家中日常开支,已全部花掉了,柏文华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她要求法院驳回柏文华的诉讼请求,如果要分割共同财产,也应该夫妻平均分割。
龚品品很委屈,说自己只是将建行卡借给妹妹龚鑫鑫用了几回,汇入的59万元及2012年3月12日存入卡中的10万元,都与其无关,况且59万元的钱龚鑫鑫已全部转走了,龚鑫鑫存入的10万元现在卡中随时可以提取,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求法院驳回柏文华对他的起诉。
审理中,龚品品、龚鑫鑫均确认: 2012年3月8日、 3月12日分别存入的2.8万元及10万元中, 10万元是龚鑫鑫卖车的款项, 2.8万元是因龚品品家中装修给龚鑫鑫用于帮助购买装修材料的款项,由龚鑫鑫存入卡中的。柏文华则认为,因该卡一直由龚鑫鑫掌控,因此该2.8万元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龚鑫鑫在柏文华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在苏州医院两次收到病危通知书后,未经柏文华同意,分三次从柏文华农行卡中取出59万元及将登记在柏文华名下的小轿车擅自出售给他人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柏文华在这种情形下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2012年3月8日龚鑫鑫存入龚品品建行卡中2.8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从本案龚鑫鑫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系列行为,及所涉龚品品建行卡均被龚鑫鑫掌控,应认定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法院认定柏文华与龚鑫鑫的夫妻共同财产有:龚鑫鑫三次从柏文华农行卡转汇的59万元,龚鑫鑫从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10.851万元,从柏文华工资卡中取得的1万元,存入龚品品卡中的12.8万元 (含卖车款10万元),柏文华银行卡中的4.8万元,卖车款0.5万元,共为889510元,扣除龚鑫鑫三次支付柏文华的医疗费45728元,还有843782元。柏文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分之二,因龚鑫鑫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共同财产,因此法院酌情确定柏文华可分得共同财产的60%即506269元,扣除柏文华工资卡中已取得的4.8万元,故龚鑫鑫还应支付给柏文华458269元,因龚品品的建行卡内有原被告12.8万元的共同财产,其应在该款项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龚鑫鑫提出其转汇的款项已全部支付柏文华的医药费及所借亲朋好友借款、家庭开支,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柏文华也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2012年5月1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龚鑫鑫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文华人民币 501964元,龚品品在12.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终审判妻子,少分婚内产
龚鑫鑫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于2012年7月3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龚鑫鑫为自己辩解说: “原审法院认定我恶意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我分次转走柏文华农行卡中的59万元的实际原因是因这张卡失磁了,我为了取用现金方便,就借用哥哥龚品品的农行卡转帐转入该款,这59万元现仍由我保管,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恶意转移。原审法院把2012年3月8日我存入龚品品建行卡上的2.8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该款是我受托用于购买哥哥龚品品家中装修材料的款项。而且我借用龚品品的建行卡存入2.8万元及10万元后实际控制该卡,实属无奈,因为我本人的卡被冻结了,这才不得不暂时借用的。”
龚鑫鑫还认为,她出售柏文华名下汽车,柏文华是明知的且提供了证件手续,卖车是为了筹措治疗费用,卖车款亦是由他保管而已,不构成隐匿资产。他买药用款不止原审认定的金额,但收据在柏文华处。
说千言道万语,龚鑫鑫总之一句话,他们夫妻俩的卡碰巧都出问题了,才只好暂时转到哥哥龚品品卡上,而且虽然在龚品品名下,钱款都在他实际掌握中。龚鑫鑫言之凿凿地表示: “由我本人保管只是为了更好保护家庭资产,保护孩子的利益。”
柏文华气愤地反驳道: “龚鑫鑫以我的卡失磁为由解释转款原因,显然是在掩盖转移、隐藏财产的事实。由于龚鑫鑫恶意转移、隐匿资金,导致我不得不四处借款以筹措医疗费用;关于龚鑫鑫存入其兄龚品品卡上的2.8万元,如果是龚品品委托龚鑫鑫购买装修材料的款项,也应该是龚鑫鑫提取而不是存入,龚鑫鑫的这一点上诉意见不符合常理;龚鑫鑫多次转移存款至第三人名下并将汽车低价转让给案外人的行为均系在我病危期间所为,并非保管共同财产的善意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中,为证明龚鑫鑫低价出售自己名下的汽车,柏文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汽车发票一份,以证明该汽车于2007年4月28日以22.98万元购买。龚鑫鑫对该发票真实性无异议,认可系柏文华购车的真实发票,但认为该车使用多年,且车况不好,以10万元出售并非低价转让。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龚鑫鑫是否存在故意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审法院分割共有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龚鑫鑫在明知柏文华罹患白血病且医院通知病危的情况下,未经柏文华同意,单方转移柏文华银行卡上59万元存款至龚品品名下、报销取得医疗费10.851万元,以及将柏文华名下轿车出售给他人等一系列行为,结合其之后未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柏文华医疗费用的事实,应当认定龚鑫鑫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和拒不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的情形,故对柏文华要求分割在龚鑫鑫处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龚鑫鑫称其仅是为取用方便才将柏文华名下的财产由其保管,并非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龚鑫鑫称存入龚品品建行卡上的2.8万元系龚品品委托其购买装修材料的款项,未有证据证明,且龚鑫鑫认可该2.8万元系其本人存入且卡由其掌控,应当认定该2.8万元亦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龚鑫鑫一审中称所转汇款项已全部用于治疗、还债、开支,二审又称59万元尚保管在其处,前后陈述矛盾且无相关证据,因此对龚鑫鑫的上述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诉争的龚鑫鑫处属柏文华、龚鑫鑫共同财产的数额认定正确,所作分割比例恰当,判决内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