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网络上邂逅了王先生,同居生子后才发现王先生已经结婚。分手后,刘女士无力抚养孩子,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刘女士称,三年前自己与王先生在网络上相识,当时并不知道王先生已婚,一年后自己生下一子,但王先生对孩子不管不问。现在孩子该上幼儿园了,自己一个人没有能力负担孩子的开销,请求法院能够判决被告一次性付清孩子从出生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全部抚养费。
庭审中,王先生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并且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同时,他提出刘女士曾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在接受了自己给付的五万元钱之后撤诉,并出具书面的承诺表示孩子的任何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不得向王先生要求任何权利,也不得起诉。
法院查明事实确如双方所说。现王先生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否认亲子关系,却又不能提供证据否认此关系的存在,故法院依法推定王先生系原告的生父。且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此权利并不得被侵犯,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王先生要求刘女士所做的承诺并不得免去王先生所应担负的法定义务。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