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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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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有继承权 其继承亡父财产的要求获法院支持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08-31

私生人有继承权要求继承亡父遗产

2011年3月4日,温岭人赵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有一个4岁的孩子起诉她要求分割她已故丈夫的遗产。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私生子身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如下事实:温岭人谭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儿。2006年开始谭某与在温岭娱乐场所就业的四川省泸州市人钱某有婚外性关系,钱某于2007年9月13日在老家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了儿子谭某(其子),今年只有4岁。

对于出生的儿子是谁的儿子,钱某自己是清楚的,但现在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她必须要向法庭证明孩子的父亲是谁。

于是,钱某向法庭出具了三个证据:一是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父亲名字为谭某,还写明了谭某的身份证号码;二是2008年国庆节,三人在温岭市石塘镇曙光公园游玩并合影留念的照片;三是2009年7月20日,谭某写给钱某表示愿意抚养儿子,或者由钱某抚养、但由他承担生活费的一封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遗产份额

不幸的是,谭某在2010年10月9日因病死亡。谭某生前与赵某夫妻俩一起购置了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桥村的房屋一套等多处房地产。

事实上,属于谭某和赵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有无数套,相当复杂。

对这样的纠纷,法官着重进行了调解,因为搞清死者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和价值比较繁琐,更重要的是,对婚姻来说,赵某作为无过错方、受害方,她是值得同情的。对夫妻共同财产,从法理上说,她是应该多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把谭某的份额拿出来由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包括妻子、女儿、谭某父母,还有就是谭某(其子)。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私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保障

针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调解努力,终于在2011年6月9日,钱某和赵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谭某(其子)对谭某的继承权全部由赵某享有,为此,由赵某补偿给其子现金26.5万元,此款分二期付清,在签订协议时付10万元(已付清),在2011年9月25日前付16.5万元,如果赵某不按时付清,另行再付给其子违约金5万元,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方式为交到法院后转交。

温岭法院民一庭的张法官案后表示,谭某(其子)作为私生子有继承权,他幼年丧父,值得同情,他的财产继承权是他天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赵某虽然是受害者,也值得同情,但她也懂得孩子是无辜的,孩子依法应得的财产份额应该给他,不容剥夺。(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私生子的继承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的判决依法保护了私生子的继承权,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保护无过错方为原则,为原配多分得财产,可谓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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