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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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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心郎”与两女子同居犯重婚罪 市妇联维护妇女权益 案件发回重审获改判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7-05-11

19年前,一名男子抛弃配偶之后,和另外两名女子同居,并分别生育一子。他的配偶认为他已构成重婚罪,但法院一审判这名男子无罪。配偶拿着判决书欲哭无泪,市妇联介入此案后,认为这名男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重婚罪。记者昨天从市妇联获悉,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区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这起一波三折的重婚案件在妇联组织的密切关注下尘埃落定,妇女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护。

丈夫重婚 法院却未能认定

王女与陈某于1977年在插队落户时认识恋爱,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就于1979年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王某与陈某先后回沪后,于彼此的户口簿及单位档案及独生子女证上均标明双方是配偶关系。 1993年起,陈某与另两妇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分别生育一子。王女认为,陈某等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市妇联收到王某的来信后,即向当事人了解情况,通过妇联组织表达了对此事的关注。 2010年8月27日,市妇联派员旁听了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诉陈某重婚一案的审理,一审的结果令原告失望,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陈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陈某为 “有配偶的人”,因此陈某等均被判无罪。

求助妇联 多措施帮助维权

王女拿着一审败诉的判决书,欲哭无泪,再次致信市妇联,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市妇联领导会同权益部同志对案件充分研究之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王某与陈某自1979年即相恋同居,育有一女。回沪后王某以陈某妻子的名义将户籍迁入以陈某父亲为户主的房屋内;王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申领了女儿的独生子女证;陈某单位基于陈某、王某婚后无房增配住房一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认为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不能认定为法定的 ‘有配偶的人’。”在适用法律上有误。我国法律既然承认事实婚姻,既然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理应对其加以法律保护,重婚者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罪中的 “配偶”应包括事实婚姻形成的夫妻双方。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批复规定: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陈某与王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重婚罪。为此,市妇联专门为王某重新聘请了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的上诉。

公正裁决 重婚者获刑一年

同时,市妇联专门致函市一中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公正裁决。市一中院从法律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王某诉陈某等重婚一案进行充分研究后,于2011年7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判决认定陈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8月,市一中院作出依法驳回陈某上诉的终审裁定。

这个案例同时也提醒女性朋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注重自我保护,要与对方履行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难度将大大增加。此外,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要保存好有关材料。该案中的原告正是保留了户籍及迁移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住房调配单等证据,才依法认定被告陈某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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