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怎么可能把房子赠送给你们呢,她本来就是要卖掉房子去治病的!”
“这套房子就是妈妈送给我们的,你自己已经分到财产了,不要胡搅蛮缠了!”
一对感情笃深的姐弟突然之间在母亲的追悼会后反目为仇, 41岁的姐姐愤然将 35岁的弟弟告上了法庭,一时间,姐弟、姑嫂,竟然成为了彼此仇恨的字眼……
母亲临终分配财产
对于自己的病情,杨阿姨早有心理准备,最后的心愿就是把财产分配一下,让自己安心离去
1944年出生的上海人杨阿姨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毕业后从事教师工作,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家庭美满幸福。后来,杨阿姨的丈夫因病去世,家中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杨阿姨名下。大女儿圆圆嫁人后家庭条件较好,住的是别墅。儿子小波还在攻读博士,儿媳小郑从事导游行业,收入不高。小波和小郑结婚后不久,杨阿姨就把两套房屋中较大的一套给了儿子小波。对于杨阿姨的决定,圆圆觉得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所以并没有反对。
2010年下半年,杨阿姨被查出患有胰腺癌,生存期可能不足半年了。为了进行积极治疗,杨阿姨住进了上海市中医医院消化科。小波正好有个同学在医院当医生,于是便拜托自己的同学对母亲多加看护。
圆圆也十分担心母亲的病情,一直劝说母亲换个更好的医院,把剩下的那套小房子卖掉好好治病。
对于自己的病情,杨阿姨早有心理准备,最后的心愿就是把财产分配一下,让自己安心离去。住院期间,她曾两次提出要去一趟房产交易中心,把另一套房屋也过户给小波。小波怕影响母亲的治疗,曾表示反对,但是又无法说服母亲,只好按照母亲的提议照办。
“有传言说春节后新的房产税政策要出来,如果个人名下有两套房屋,第二套房要交税,怎么办呢?”小波的顾虑也引起了杨阿姨的担心,两人再三商量后决定把房屋过户给儿媳小郑。
“给她就是给我,是一样的,妈,你放心吧。”小波拍了拍母亲的肩膀,眼神坚定地看着她说。
2011年1月,因为杨阿姨还在住院治疗期间,小波专门拜托朋友开车送自己、妻子与母亲三人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来到交易中心服务窗口,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
“34万元的报价太低了,跟市场价位不相符,你们这样写是通不过审查的。”有人提醒道。
经过商量后,考虑到房产税等费用,杨阿姨等人最终将价格确定为542500元。工作人员再次审查后将买卖合同打印出来,杨阿姨和小郑在上面签了字,当天房屋就过户到了小郑名下。合同中约定,由杨阿姨将房屋权利转让给小郑,面积为34.63平方,房屋转让款为54万多元。此外,合同中并无其他约定,交房时间、违约责任、补充条款、附件三付款协议等条款处都为空白。
在此之前,杨阿姨还将37万元划给了女儿圆圆。房屋转让完成后,看着小郑的房产证,杨阿姨松了一口气,一桩心愿终于完成了。
姐姐不满财产分配提诉讼
“不可能!妈妈绝不会这么偏心,她一定是打算把房子卖给小郑来给自己治病用的,这笔钱我一定要追回来。”
2011年3月,杨阿姨因病去世,圆圆与小波都悲痛不已,齐心协力将母亲的丧事办得妥妥帖帖。
然而,没过多久,因为房子的问题,姐弟两开始反目成仇。
在整理母亲的遗物时,圆圆发现房子有些异样,于是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信息。这时,圆圆才确信,弟媳小郑分文未付,却得到了母亲的另一套小房子。之前圆圆一直不愿意相信母亲会这样处理,两个月前自己还劝说母亲将房子卖掉好好治病。看到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信息后,圆圆惊呆了。
“不可能!妈妈绝不会这么偏心,她一定是打算把房子卖给小郑来给自己治病用的,这笔钱我一定要追回来。”
对此,圆圆向弟弟和弟媳二人提出,母亲那套小房子她有一半的继承权,小郑应将房屋转让合同中一半的房屋转让款给自己。
“小房子其实是妈妈赠与我们两个人的,只不过是借着买卖的形式而已,妈妈转给你的37万元是留给你的财产。”小郑也不让步。
“小郑跟妈妈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出于减税的考虑我们当时报的是34万,但房产交易中心过不了关,所以才改成54万多的。”小波也赶紧解释道。
“妈妈怎么会把房子送给你们呢,妈妈是打算把房子卖掉治病用的,现在的进口药都很贵的,而且都是自费的,当初爸爸就是因为使用了相关的进口药物,也进行了很好的治疗,又活了5年多。”圆圆争辩道。
“妈妈刚患病的时候有57万元,另外还有股票和存款,如果需要钱看病,也应该先用自己的存款,再出售房屋,所以根本不是你说的那么回事儿。”小波说。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圆圆一气之下将弟弟小波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继承包括售房款、股票和存款在内的母亲的财产。
小波表示,同意姐姐继承母亲的股票和存款,但是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和妻子的,姐姐无权继承一半的房屋转让款。
2011年10月20日,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要求继承杨阿姨与小郑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涉及房屋转让款,但该款涉及案外人小郑的利益,且该款的性质未确定,故房屋在该案不作处理;杨阿姨名下的6只股票和10多万元的存款由原被告各继承一半。
然而,圆圆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不久,圆圆又将弟媳小郑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郑支付其系争房屋转让款27万多元。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小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原告圆圆诉称,其母亲原本打算卖掉小房子来治病的,因为不想卖给外人,所以将房子出售给儿媳,既然是买卖房屋,其母亲现已去世,房屋转让款为债权,原告有权继承系争房屋售房款;37万元是其原先存放在母亲处的,原告取回的是自己的钱款,并非母亲的临终财产分配。
圆圆还提出,被告小郑母亲在外地,想在上海购买房屋,系争房屋实际上是变相卖给了被告母亲。
“我母亲和家人从未来上海看房,也没有到上海购房的意愿。”小郑表示。
小波和小郑同时辩称,母亲与小郑签订的房屋买卖形式是买卖,实际是赠与;两人长期照顾母亲,有赠与房屋的感情基础;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远低于市场价,只约定了过户人义务,没有约定买受人小郑的义务,且在小郑没有给付钱款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签订于母亲的弥留之际,之前母亲曾转让给原告37万元,半个月内又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媳,表明是母亲临终前对财产的处分。
弟媳赢得诉讼
被告关于杨阿姨与被告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词能够解释合同订立和履行时的诸多疑点
庭审中,小波和小郑还找来了与杨阿姨同住一个病房的室友李某、医院护士及小波的好朋友叶某来作证。
“2011年2月的一天,杨阿姨打电话给她的女儿让她带外孙来看她,她女儿一个人来了,说杨阿姨将两套房子都给了儿子,还要看外孙做什么,并要求杨阿姨将小房子要回来卖掉,筹钱到其他大医院治疗,但杨阿姨没有回答。等她女儿离开后我说她重男轻女,为何将两套房屋都给了儿子。她说已经有东西给女儿了,而且女儿条件好,有豪华别墅,将房子给儿子也是交代。”李某称。
“患者杨阿姨于2011年1月至其去世前,曾4次在我病区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杨阿姨的生活主要由其儿子与儿媳负责,并未见其女儿前来探视;患者2011年1月、 2月住院期间,神智清楚,情绪平稳,生活尚可自理。”当时负责照料杨阿姨的护士向法院出具了证词。
“2011年传有新的房产税出来,小波拜托我开车陪他的母亲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天我开车从医院接了杨阿姨、小波和小郑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等了1个小时左右,他们办好出来后就将他们送回医院,期间未听到他们谈过钱款的问题。”叶某说道。
对于三位证人,原告指出,证人李某的主治医生是第三人小波的同学,护士也是基于医生的关系而出具这一证言,叶某与小波也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杨阿姨与小郑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变更房屋权利人之基础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真实意图,应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就该合同的表面形式进行认定。首先,合同中除房屋面积、坐落等基本信息外,其余条款大多为空白,特别是对于被告如何支付对价只字未提,形式上明显有别于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在被告未支付任何房款且未就房款支付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杨阿姨即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被告,且直至去世亦未向原告或其他亲友提及被告拖欠房款之事,明显不符合买卖常理;再次,从杨阿姨转让房屋的动机看,原告称其出售房屋是为了筹集治疗费用,但无论交易对象选择还是合同履行过程,杨阿姨的行为并不能保障自己迅速获得房款,表明其售房筹款的动机并不存在。
法院同时认为,系争合同订立及履行存在诸多疑点,但原告未能给予合理解释,而被告关于杨阿姨与被告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词能够解释合同订立和履行时的诸多疑点。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系争房屋为赠与性质,原告圆圆的诉请被全部驳回。
一审判决后,圆圆又提起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