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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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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被抚养成人后财产继承引发争议 养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获支持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08-23

55年前捡来婴儿收养为子,不料老伴去世后,步入中年的养子却与己关系恶化。为此,养母两次走上法庭,分别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及分割老伴的继承财产。第一次养母因故主动撤诉,第二次闸北区法院已于去年11月作出养母享有遗留房产四分之三产权份额的判决。今年,养母第三次将养子告上法庭,又一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闸北区法院依法支持了养母的诉讼请求。

1955年的秋天,一对年轻人喜结连理,婚后却迟迟没有孩子。两年后,妻子在路途中发现一名弃婴哇哇啼哭,便将其带回家中与丈夫一起抚养。时光又逝三载,这对夫妇以养子为名为孩子申报了上海户口,从此两人正式当起养父与养母,并将孩子拉扯成人。

2005年,养父溘然长逝,年近五旬的养子也早已成家立业,并与养母同住在四十多平方米的小屋里。但据养母诉说,打那时起,养子便开始对自己漠不关心,并要求自己将家中财产全数交给他,母子因此失和,且双方日后为琐事矛盾不断。前年11月,自己因病住院,养子也没来探望,于是一气之下出院后便在外借房居住至今。嗣后,自己未将住址告诉过养子,双方还陆续为继承、动迁等事宜不断发生摩擦。

今年4月,养母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养母子关系。

法庭上,养子认为自己就是母亲亲生儿子,且从未虐待过母亲,父亲去世后,也主动提出希望母亲不要再分灶吃饭;生活中为了琐事虽然与母亲有了隔阂,但并无证据证明自己要掌握经济大权,不照顾母亲;母亲独自看病,就是想避开自己,反而证明是母亲拒绝自己的照顾;且她离家居住后,自己曾多方打听下落,并为此报警,自己对母亲已然尽到了赡养义务。现因自己没有过虐待行为,不同意解除养母子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本案被告确系原告与丈夫所收养。尊老爱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被告作为原告的养子,理应尊重原告,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照顾、体贴原告。但自去年2月开始起诉至今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期间,双方仍未有过联系,被告也未再找寻过原告,母子关系已逐步恶化,现确已达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据此,闸北区法院支持了养母的诉讼请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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