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带小孩外出,不让前夫探视小孩,该女子被前夫指控侵犯探望权,前夫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黎贵与被告肖佳于2005年4月27日在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婚后从云南省江川县来到被告娘家江西省万安县生活。2009年2月13日,原、被告的婚生子肖皓出生。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肖佳起诉,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肖皓由肖佳直接抚养,肖佳一次性补偿黎贵30000元。判决生效后,肖佳将30000元补偿款支付给了黎贵。与此同时,肖佳携子肖皓外出一直未归,黎贵于2011年5月31日以行使探望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黎贵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肖佳及婚生子肖皓均仍未出现,黎贵的探望权无法实现。2011年8月2日,黎贵就对婚生子肖皓的探望权向万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肖佳及婚生子肖皓的下落,遂对该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现原告以其无法对婚生子肖皓行使探望权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为由诉至法院,要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肖皓的抚养权,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肖皓。
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在原、被告离婚时,法院已本着上述原则对原、被告婚生子的抚养权作出了判决。原告从云南省江川县来到江西省万安县的被告娘家落户,离婚后原告除了婚生子外在万安举目无亲,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显然没有对婚生子进行直接抚养的能力与抚养条件。离婚后时至今日,原告的这种状况未得到明显改观。被告在其娘家无兄弟,尚处壮年的父母能够且愿意帮助其对婚生子进行抚养,目前具有较原告更优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由被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婚生子的成长。探望权是不同于抚养权的一种法定权利,原告可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其探望权的实现。被告一方设置障碍,使得原告的探望权暂时无法实现,并不能成为原告诉请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变更婚生子抚养关系的其他正当理由。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作出驳回原告黎贵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