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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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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岂能“重男轻女” 法院为出嫁女讨回权益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08-01

1992年,身为女儿的曹某与曹父、曹弟及母亲共建楼房一幢,房屋产权全部登记在母亲名下。 2007年,曹母因病去世。 2008年该房拆迁,曹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安置部门以一户的名义进行了拆迁安置,曹父被安置了两套住房。

曹某认为,其虽为出嫁女,但对拆迁房屋和宅基地依法享有财产权利,且对母亲应有份额享有继承权。 2008年5月,曹某将其父亲、弟弟、外祖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拆迁权益进行分割。同年8月,港闸法院作出判决,曹某在此次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中,享有拆迁补偿款62551元、安置面积64.6平方米。

判决生效后,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局无法确认曹某此次拆迁利益转化为实际房产中的具体份额,2011年6月,曹某又将其父亲、弟弟、外祖母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对拆迁安置房进行析产,并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曹父坚持认为,女儿已经出嫁,不再对拆迁安置房拥有权益,而其外祖母则对其享有权益作放弃处理。

2011年12月,港闸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父名下的两套房产有一套归曹某所有,曹某一次性补偿曹父、曹弟14.96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曹父、曹弟仍然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今年2月,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虽做了大量工作,但曹父、曹弟拒不配合,执行未取得任何进展。

2012年7月26日,该案经合议庭讨论,执行局拿出执行方案,经分管院长同意,决定对该案实施强制执行。当天下午2时许,在公安110,辖区派出所民警、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同下,执行法官强行打开涉案房屋门锁,及时更换新锁,将房屋顺利交付给权利人,并当即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至此,这起历时4年多的拆迁权利分割纠纷终于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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