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襁褓中的外孙女苏灵灵将来能继承母家祖业,外公向派出所提出,要将苏灵灵与自己的关系登记为 “孙女”,她的籍贯跟随母亲,但此两项申请均没有得到派出所的核准。于是,母亲、外公分别作为苏灵灵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日前,闸北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后继有人”欲更改户籍
年过花甲的外公苏荣膝下没有子嗣,独生女儿苏蓓又为他添了两个小外孙女。苏蓓与丈夫依照男女平等原则,约定长女随父姓王;去年10月出生的次女随母姓苏,并取名为苏灵灵,这也是为了苏家可以 “后继有人”。
外公觉得苏灵灵理应归类于母姓的祖线,以便继承祖宗留下的东西,将来负责管理老家中的祖坟。但是根据家乡风俗,苏灵灵的籍贯必须随母登记为“浙江余姚”,而不能随父登记为“江苏武进”;且与自己的关系也必须改为“孙女”。
遭派出所拒绝后诉至法院
于是,外公多次到某派出所就这两项内容提出户籍登记申请,并于去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该派出所再次提出,但均未予核准,并被告知这两项申请不符合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有关规定,也混淆了相关血亲关系。为此,母亲、外公分别作为苏灵灵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将某派出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某派出所提供的相关规定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吻合,与 《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法院: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苏灵灵与户主外公关系一栏的内容,是对双方关系的确认,应体现真实情况、符合公序良俗。妈妈的爸爸称 “外公”、爸爸的爸爸称 “爷爷”是特定称谓,将本是 “外公”与 “外孙女”的关系填写为“爷爷”与 “孙女”,混淆了血亲关系,也有悖于社会的一般认知。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被告是主管户口登记的公安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公民进行户口登记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告向被告申报户口,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事由。上海市公安局的 [90]沪公 (办)150号 《关于严格户口登记项目更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97)沪公治通022号 《<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等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户籍登记规定,籍贯栏应随父填写。现原告欲将籍贯随母登记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