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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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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不能不知的4种“怪事”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07-19

“老子死了,儿子继承”理所应当?那你想得就太简单了。人生充满意外,你以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可能与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同,比如《继承法》里的这四件“怪事”。

家有多人遇难,死亡顺序决定继承权

如果家里多人(不同辈分)同时意外身亡,遗产如何分配?一年前,刘冬和小雨夫妇带独生女东东及刘冬的母亲出国旅游,途中遭遇不幸,4人全部遇难,刘冬夫妇的房子及存款等财产由谁继承,让双方亲属困惑。我国《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活着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如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东东作为刘冬和小雨的独生女,除父母外,没有其他继承人,因而推定先死。然后,刘冬的母亲作为长辈,推定第二次序死亡。刘冬夫妇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刘冬的财产由其父亲继承,小雨的财产由其父母共同继承。

婚生、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

王哲与妻子李昱生育儿子王志后,又与赵玲同居,生了儿子王亚。2011年,王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两对母子为争房子大打出手。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优先继承权。李昱是王哲的合法配偶,对房产享有继承权;而赵玲与王哲同居的行为不构成婚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但《继承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此王哲留下的房产应由李昱、王志和王亚共同继承,各享有1/3的继承权。

人工授精,“他”是谁的孩子?

人工授精解决了部分人不育不孕的痛苦;但也带来了法律、道德、伦理等社会问题。

无法生育的黄昊与妻子钱乐乐协议,用非配偶间人工授精的方式生下了儿子黄小岩。次年,儿子被诊断为先天痴呆,黄昊在同意按月支付抚养费后与钱乐乐协议离婚。2010,黄某意外身亡,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财产将全部留给现任妻子林林,但钱乐乐认为儿子也有权继承部分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黄小岩仍是黄昊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此外,我国《继承法》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黄小岩患有先天痴呆,应当先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此后的财产才能够按照黄昊遗嘱处理。

“遗腹子”的继承权

兰婷2010年结识年轻富豪孙政,并于2011年怀孕,就在两人计划结婚之时,孙政遇车祸身亡。2012年初,两人的孩子出生,但生下不久即死亡。孙某父母认为,孩子没了,兰婷也就没有权利继承孙政的遗产。

按照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兰婷与孙政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不享有对孙某财产的继承权。但《继承法》还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孙政与兰婷的孩子出生后,即与祖父母分别享有孙政1/3财产的继承权;孩子死亡后,兰婷作为孩子的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孩子从孙政处继承的全部财产。因此,孙政的父母和兰婷分别继承孙政1/3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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