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中国人的眼中,父债子偿也是常理。但是,身为连带保证人的儿子不幸身亡,父亲要继承儿子的保证责任吗?
兄弟情深,你借钱来我担保
2009年底,徐涛手头吃紧,急需十万元现款,身为王军好友的小李虽然手头并不宽裕,但兄弟遇急自己自然应当挺身而出。于是,一拍胸脯当起了徐涛债务的保证人。12月底,徐涛找到了出借人王军,徐涛、王军、小李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徐涛向王军借款十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月25日;小李对徐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上述款项徐涛交付王军之日起两年。就这样,徐涛顺利拿到了钱。
遭遇不幸,白发人送黑人
借款顺利到手后,事情却远没有想象中顺利。协议到期,不但徐涛没有归还欠款,小李也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承担保证责任。2010年7中旬,小李遭遇不测,不幸亡故。
李家上下无不沉浸在悲痛之中,李家老父更是哀伤至极。老李二十年前痛失爱妻,二十年后又痛失爱子,而且儿子09年结婚至今并未生下一儿半女。现在儿子的法定继承人就仅仅是自己和过门不到一年的儿媳妇。
痛失爱子,子债是否父偿?
此时,作为债权人的王军,在伤感小李离去的同时,心底里也在暗暗担忧,难道要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打水漂?无奈,王军只得将徐涛和小李的继承人告上了法庭。
人生最大的哀伤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老李在痛失爱子的同时,又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这无异于是晴天霹雳。爱子已经离去,“我还要为儿子的保证责任买单吗?”
据海盐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显示,小李死后遗有两辆汽车和五千多元存款。因为小李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所以老李和儿媳妇作为继承人可以分别继承小李遗产的一半。但是,老李却主动放弃了继承权,全部由儿媳妇继承。那么,老李还要承担儿子的连带保证责任吗?
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军、徐涛、小李三人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小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徐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虽小李亡故,其继承人仍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徐涛归还王军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元,老李和其儿媳在继承小李遗产的范围内对王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作为债权人一方: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王军在向徐涛索偿无果的情况下,要求徐涛和连带保证人小李的继承人还款,是法律规定的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作为债务人一方: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老李虽有放弃,但放弃的也仅仅是对公证书确定的遗产的放弃,不排除另外尚有遗产的可能。所以,并非子债父偿,而是父亲在继承儿子财产的范围内偿还儿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