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小秦意外死亡,其家人悲痛欲绝过后,就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购房首付款是小秦父母出的,房屋贷款是小两口婚后还的,小秦的父母和妻子各执一词,都认为对方不应该继承小秦的遗产。
小秦和晓莉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小秦的父母拿出钱来,出了50万元首付款为他们买房,房子登记在了小秦的名下。结婚五年以来,小秦用自己的工资还房贷,晓莉的工资用于共同生活。然而,谁也不曾料到,厄运突然降临这个家庭。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小秦出了车祸,因抢救无效死亡。
当家人渐渐接受了小秦死亡的事实后,对于如何分割作为遗产的小秦名下的这套房屋,晓莉和小秦的父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争执不下。
晓莉认为:“这房子当然是我和小秦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了,他的遗产自然应该由妻子继承。我可以适当补偿他的父母一部分钱款。”
但是小秦的父母认为:“在我儿子结婚前,他就购置了这套房屋,而且是我们出资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婚后还房屋贷款,用的也是我儿子个人的工资,根本没动用你晓莉的工资。所以,这房子应当是我儿子的个人财产。现在我儿子去世了,房屋应当由我们来继承,没有你晓莉的份额。”
配偶和父母继承权均等
小秦的合法继承人都有哪几位呢?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此案中,小秦和晓莉婚后未生育子女,所以,小秦去世后,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配偶和父母。“由于小秦的合法继承人晓莉和小秦的父母并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他们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房子属于小秦个人财产
但是,这所房屋究竟是小秦的个人财产还是小秦和晓莉的夫妻共有财产呢?
小秦名下的这套房屋,是小秦在婚前购置的,并且登记的是小秦的名字,首付款用的是小秦父母的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此案中,小秦的父母在小秦和晓莉结婚之前,为小秦购房出资付了房屋首付款,当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小秦和晓莉双方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只是对小秦个人的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小秦死亡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了,婚姻关系应当自然终止。所以,本案发生的情况,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小秦去世后,他与晓莉的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小秦的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成为其遗产,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先还债和补偿再分遗产
但是,婚后小秦还房贷的行为怎么认定?
虽然小两口婚后只用了小秦的工资来还房屋贷款,并未使用晓莉的工资,但是,因为小秦的工资在其婚后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所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婚后小秦和晓莉共同还贷的款项部分包括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晓莉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具体到本案中,可以在遗产划分中,先把晓莉和小秦婚后还贷部分划分出来,按照增值后的价格,对晓莉给予适当补偿,其余再按照遗产分割。”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小秦去世时,房屋贷款未还完,还欠银行贷款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小秦未还完房款的部分属于其个人债务,应在其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小秦去世后,尚未归还银行贷款部分,成为小秦的个人债务,在小秦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清偿完毕后,再分割遗产。”
律师提醒大家,继承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是在亲属之间发生,所以,请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在注重亲情的基础上,本着协商的原则,在综合衡量的前提下,协议如何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