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2010年1月26日零时左右,19岁的吴某和11天前刚过完20岁生日的瞿某二人,到玉溪市红塔区玉河巷“大悲普度寺”(属灵照寺下院)方丈释永修的住处留宿。凌晨2时许,趁释永修熟睡之机,吴某将释永修杀害。事后,官司一直纠缠不清!
庭审焦点
方丈家属:僧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权利与义务,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为公民的释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其女也有资格按照《继承法》,继承其遗产。
寺院:僧人出家后,按照传统规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灵照寺对释永修除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灵照寺支付。因此,原告(方丈家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诉争的标的物存款、债权应属被告所有。
位于玉溪市红塔东部十公里灵照山上的灵照寺,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979年在昆明筇竹寺出家的释永修于1990年12月被聘为灵照寺住持,2005年3月升座为方丈。2010年,释永修被歹徒抢劫杀害,震惊社会,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释永修名下400多万的巨额存款,在其死后又引发出一场遗产风波,最终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云一纸诉状将寺院告上法庭。昨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云诉灵照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佛门酿血案方丈被劫杀
2010年1月26日零时左右,19岁的吴某和11天前刚过完20岁生日的瞿某二人,到玉溪市红塔区玉河巷“大悲普度寺”(属灵照寺下院)方丈释永修的住处留宿。凌晨2时许,趁释永修熟睡之机,吴某用小板凳砸释永修的头面部数下,接着瞿某用手掐住释永修的脖子,后二人用绳子勒其脖子,将释永修杀害。释永修死亡后,二人抢走其现金5000余元、银白色手机一部和一些随身物品,连同作案工具一起带离现场。二人作案后将抢劫杀人的事告知了钟某,三人一起将作案用的凳子、绳子、所穿外衣及其抢得的一些物品丢弃于城外某鱼塘内,又将释永修的随身物品掩埋在某水库岸边。
当天,警方便破获释永修被害一案,吴某、瞿某、钟某三人于26日被抓获。2010年9月10日,吴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瞿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元。吴某、瞿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云、释某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1。3936万元。
474万存款引遗产纠纷
然而,释永修身亡后,围绕着他又发生了更为让世人震惊的事情:其个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云为继承遗产,一纸诉状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原告张某云在诉讼请求中提及,释永修被害后,她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在红塔区民宗局的主持下,清点释永修的个人财产,发现释永修个人名下银行存款321。5608万元(经法院核实为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原告在释永修被害后近两年的时间里,多次找被告及红塔区民宗局协商,要求继承释永修的遗产,未得到被告同意。为此,今年1月16日,原告张某云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起诉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释永修个人名下的财产理应属于释永修所有,请求法院确认释永修个人名下存款474。6933万元、个人债权20。0390元属于释永修个人财产。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围绕释永修财产的来源、归属,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方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被告方以佛教戒律为依据,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下。
庭审
焦点一僧人亲属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僧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权利与义务,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为公民的释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其女也有资格按照《继承法》,继承其遗产。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答辩时指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诉争的标的物存款、债权,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看,应属被告所有。
被告提出,释永修出家数十年,按照佛教的传统规制、习惯及其合法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一切传统的戒律的规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原告张某云和释永修称呼对方为“方丈”和“施主”,并非父女相称。
僧人出家后,按照传统规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被告指出,灵照寺对释永修除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灵照寺支付。因此,被告认为从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焦点二僧人遗产属于个人还是寺院?
被告认为,根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遵照佛教丛林规制,即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丛林制度进行处理,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另《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诉争的款项应当全部归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所有。
同时,被告指出,灵照寺并非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信徒自愿的布施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僧尼个人也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或利益,其所使用或持有的财产也是寺院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的收入和财产。释永修1990年12月被聘为灵照寺住持后,一直负责该寺僧人日常生活、寺院建设和资金管理。其间布施、捐款全部交由释永修个人保管。被告认为释永修以个人的名义将这些款项存入多家银行,因此这些款项本来就属于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所有。综上所诉,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违悖了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调解,法院未当庭进行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