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一套房 三个保姆对簿公堂
南昌一孤寡老人生前一房三赠引发纠纷
章庆老人生前有一套位于南昌市青云堂的房屋。其本人年逾八十多岁,体弱多病,又无亲生子女。自2004年8月至2009年3月11日死亡前,章庆先后请来保姆朱丽(2004年8月至2008年8月)、魏华(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中旬)、梁芳(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3月11日)照顾其平时的生活起居,并先后与这三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将一套房产三次赠与保姆,埋下争议隐患,导致老人死后三保姆为争该套房产诉至法院。
第一位保姆关系持久因墓地署名产分歧
2004年9月2日,章 庆与朱丽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于章庆年事已高、多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为保证章庆能安度晚年,章庆的日常饮食起居、生病就医等一切均由朱丽负责。朱丽同意按章庆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章庆寿终安葬。章庆承诺,如朱丽完全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南昌市青云堂的私房一套全部遗赠给朱丽所有。据悉,该协议于2004年9月6日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嗣后,朱丽按协议约定照顾章庆至2008年8月底。后因章庆对朱丽为其买墓地未署章庆的名而产生分歧。2008年8月31日章庆向朱丽支付了自2004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劳务工资17500元。
第二位保姆接老人到自家住一个多月
2008年9月,章 庆又请来魏华照顾其起居生活,事后因章庆对魏华有好感,为此,2008年11月17日,章庆与魏华又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载明:章庆与魏华相识30多年,有感情基础,相互信任了解,为了使章庆晚年生活过得良好,精神有寄托,章庆愿意与魏华共同生活,由魏华照顾章庆的生活起居及生老病死。章庆百年之后所位于南昌市青云堂的房屋归魏华所有,任何人无权干涉。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签订后,魏华将章庆接到自己家中生活了一个多月。
第三位保姆照顾孤寡老人终了
2008年12月中旬,章 庆要求回到自己家中生活。同时,章庆又通过家政服务中心介绍聘用了梁芳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由章庆向梁芳支付工资,因梁芳对章庆体贴照顾,故章庆又于2009年2月1日、2009年2月7日,分别写下了两分遗书,该遗书载明:“因章庆年老多病孤人一个,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靠梁芳来关心照顾,为此,章庆位于青云堂的房产,由梁芳来接管。”后不久章庆病情加重,梁芳在章庆病重住院期间对其进行了照顾护理,章庆于2009年3月11日死亡后,章庆丧葬事宜主要由其原工作单位和当地社区居委会进行了处理。目前该房产暂由梁芳使用管理。
法院审理
房产由后两位保姆分享
2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被继承人章庆位于南昌市青云堂的房屋由原告魏华继承总房产的30%份额,被告梁芳继承总房产的70%份额,第三人朱丽对该房产不享有继承权。当然,章庆老人生前就自己的房产多次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立遗嘱,一房数赠,其做法欠妥,造成了不必要的诉争。
章庆支付给了朱丽自2004年8月至2008年8月份期间的劳务工资17500元。朱丽自愿接受了章庆支付的劳务工资后,双方间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劳务合同关系,而非扶养关系。朱丽应无权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再受赠章庆的房产。
第二份《遗赠扶养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遗赠扶养协议》中所确立的扶养方应当为章 庆履行的生病就医护理、养老送终安葬等义务因未实际发生亦未实际履行,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魏华只能受赠章庆的部分房产。
在第三份协议履行过程中,梁芳对章庆给予了热心照顾,故章庆在死前一个月先后两次写下遗书,载明:孤人章庆由梁芳照顾到死,本人(章庆)位于青云堂的房产由梁芳接管。上述遗书是章庆老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梁芳是章庆房产的主要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