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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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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房屋各得一套补差价 涉讼房屋不处理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6-06

【基本案情】

何某(男)与徐某(女)于1995年3月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取名何小某。上海市闽行区虹梅南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权利人为何某、徐某、何小某,建筑面积为124. 87平方米,登记日为2002年7月。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权利人为何某,建筑面积为59.37平方米,登记日为 2005年2月。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某弄某支弄某号某室房屋权利人为徐某、何某、何小某,建筑面积为119.96平方米,登记日为2006 年4月。为购买大渡河路房屋,原告向上海银行贷款 300,000元,截止2009年9月,剩余本金236,821. 20元。

2009年10月徐某起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何某同意离婚,双方对抚养权归何某也没有争议,本案主要的问题就出在了三套房屋的处理上。

何某在第一次开庭后提出上中路的房屋是售后公房,当初是自己侵害了母亲的权益,擅自登记到自己名下的,母亲在该房屋中有居住权所以不能在离婚时分割。后经法官释明,审理过程中被告父母何某、金某等与被告为上中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房屋的地段关系患有多种疾病的徐某提出其今后生活需要父母的照顾,故要求分得大渡河路房屋并负责清偿贷款余额,虹梅南路房屋及其房内财产均可归被告所有。无论谁取得大渡河路房屋,均需补偿对方200,000元。徐某还要求分得上中路房屋二分之一权利份额。而被告何某提出因为女儿何小某入学的考虑,他也要求分得大渡河路的房屋,并且认为两套房屋价值相当不同意补偿对方。双方对虹梅南路和大渡河路房屋市场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亦均不同意进行评估。

【法院判决】

考虑到原、被告之女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要求分得大渡河路房屋,本院可予准予。鉴于原、被告对两处房屋市场价格不能确定,又均不愿意进行评估,本院将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意见,结合两处房屋的目前市场价格确定两处房屋的差价。被告获得大渡河路房屋权利承担剩余贷款后,应当给予原告20万元相应的补偿,补偿款数额由本院酌情判处为20万元。目前上中路房屋涉及诉讼,本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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