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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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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出的欠款 缺乏支付证明被驳回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6-06

【基本案情】

名牌大学毕业的许杰在一家大型合资公司工作。 2006年9月3日起,办公室来了一个漂亮的女同事田莉。两人所学专业一致,工作中接触了几次,都觉得很投机,于是田莉便经常找许杰帮忙。此后两人接触越来越多。2010年10月,许杰和妻子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愿意回家的他于是时常叫田莉一起喝咖啡、买衣服。不久之后,两人很快突破了朋友的界限,发生了两性关系。许杰说: “当时我认为是她主动找我的,我没有欺骗和强迫她,所以我并不亏欠她什么”。

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田莉并不满足于自己所处的 “情人”地位,她开始要求许杰离婚。许杰意识到田莉是一颗 “定时炸弹” ,他从此有意识地疏远她,并向她提出分手。但此时的田莉不同意分手,说许杰浪费了自己的青春,她还于2011年5月割腕,并将照片发给许杰。5月初,许杰收到田莉割腕的照片后,心里觉得有些紧张,也很自责。5月上旬,许杰找到了田莉的母亲,希望田莉的母亲一起做工作,让她的女儿主动分手。7月初,许杰约田莉及其父母一起到自己父母家中协商此事,但未果。而许杰和田莉感情纠葛的事情,在单位里已被传得纷纷扬扬。

许杰无奈之下只得辞职。 8月底,田莉找到许杰新的公司,与他大吵一架,双方矛盾再次激化。田莉还把许杰借给同事的车辆开走了,之后许杰的同事不见车辆,于是报案。在派出所里,民警说,先解决车子的事情,田莉、许杰之间感情问题另行解决。在派出所里,许杰提出用钱来弥补田莉。他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三天之内解决感情问题。许杰在承诺书下方写了 “承诺人:许杰”。许杰新单位的负责人尹某在承诺书担保人处签名。9月2日,许杰、田莉签订补偿协议,由许杰给田莉七万元。当月9日,许杰履行了补偿协议。

许杰写了欠条后只过了几个月平静的日子,田莉就将他告上闸北区法院。不是事情已经解决了吗,怎么田莉还不放过许杰?法庭审理中,田莉向法官出具一份签名为 “许杰”的40万元的借据。田莉在法庭上说, 2010年10月国庆节前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她不知道对方有老婆。 2011年8月,双方分道扬镳。2011年1月16日,许杰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自己借款40万元,承诺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许杰借故拖欠不还,她催讨无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许杰并不承认这笔欠款,他愤怒地表示,他从未向对方借款,也不存在利息。他回忆,当时在派出所里所立的承诺书内容是自己所写,承诺书的纸张当中正好有一段空档,对方就把上面的承诺内容、下面的担保人裁掉,就留下 “承诺人:许杰”,然后在上面又添加了内容,下面添加了日期,因此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从字据的形式要件来看,字据中只有许杰所写的 “承诺人:许杰”,对田莉而言,出借如此巨大的钱款,由田莉自行书写借款及还款日期等内容,而只要求许杰签名,既不能反映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也不符常理;关于钱款的交付问题,根据田莉母亲的陈述,其家中放置现金70至80多万元,2010年11月底其是在家中将现金40万元交付田莉。再根据田莉的陈述, 2011年1月16日其是在家中将现金40万元交付许杰。应当指出,对于田莉的家庭来说,并不十分富裕,既不做生意,也无其他应急事情,而将70至80多万元的动迁巨款及其他收入长时间放置家中,明显不符常理;田莉、许杰为彻底解决感情纠纷,双方曾于2011年9月2日签订过《协议书》,若有借款40万元一事,双方理应对涉及双方的一切事宜一并了断,但该协议书对被告借款及还款事宜只字未提,显然不符情理。

综上,法院认为,田莉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能反映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明有钱款交付的事实,田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田莉的全部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闸北区法院作出驳回诉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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