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张林清在杨浦区法院将自己的前妻吴婷告上法院,他认为两人离婚后曾约定黄兴路的房产归张林清所有,由于离婚时的一些原因,该套房屋暂时留在了 “吴婷”名下。去年3月5日,黄兴路的房屋已经具备过户的条件,张林清的代理人多次寻找吴婷,希望她能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都未果。吴婷和张林清在结婚期间夫妻关系不错,日子过得平淡如水,离婚时两个人也很平静。张林清一直觉得前妻是一个明事理、识大体的女子,他从未为婚后财产分配有过担忧,但在黄兴路房屋过户的问题上却碰了一鼻子的灰。
从去年3月起,张林清与吴婷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就房屋过户问题展开了 “拉锯战”,直至去年7月2日张林清的委托代理人又与吴婷的代理律师联系过户,并遭到了对方的正面回绝。张林清的委托代理人事后了解到,吴婷已经将黄兴路的房屋以及其他的房屋挂牌准备出售。为了避免黄兴路的房屋被出售,张林清无奈之下,只能不念及旧情将自己的前妻告上法院。在起诉状中,张林清要求法院判令黄兴路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吴婷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其实, 55岁的张林清可以被称作是一名身价不菲的富翁,张林清和吴婷是在香港结的婚,结婚的这几年,两个人也算是一起奋斗过来,攒下了不少的家产。两人在香港离婚,离婚的时候,两个人的名下共有18套房产,其中一套在加拿大温哥华,其余17套集中在国内的几个大城市里。
1998年5月,张林清和吴婷在香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记者在离婚协议书中看到,在离婚的原因一栏写着“因双方感情不睦,合意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书同时明确了张林清与吴婷之间婚后各自的责任承担。第一,双方婚姻关系,自离婚协议书订立之日起,宣告解除,嗣后男婚女嫁,各不相关。第二,双方所生之女儿3人,均归女方吴婷抚养监护。第三,离婚协议书所订各条,均经双方同意,绝不反悔;如有违约,愿受到法律处罚。第四,本协议书经双方及见证人签字后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证。就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仅提到了一条,即 “加拿大温哥华房屋归女方所有”。该协议书在香港一家法院所属的民间公证人某事务所认证,具有法律效益。
离婚时,张林清和吴婷在离婚协议书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虽然两个人心里都清楚已经不可能再生活在一起,但是结束了一段婚姻,张林清和吴婷的心里都有些不好受。张林清觉得很遗憾,他希望能够多补偿一些给自己的前妻。一方面,女儿的抚养权归属给吴婷,希望有了女儿的陪伴能够给予吴婷更多的安慰,另一方面,在财产的分割上,要尽量偏重吴婷方面。1998年7月,已经离婚后的两人再一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里,两人就除加拿大温哥华的1套房产之外的17套的房产作进一步分割,明确归属。根据7月份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对于在中国国内的17套房产,张林清分得位于上海的3套房产和1套位于苏州的房产,总计4套房产。吴婷则分得位于上海的6套房产,加上之前分得的1套在温哥华的房产,总计分得7套房产。另外,3个女儿成年后将分别分得3套、 2套、2套房产。
张林清和吴婷用整整两份协议书才划清了名下的18套房产,那么这些财产真的都分清了吗?普通人离婚分不清的是感情,富翁离婚理不清的却是财产。根据两人当时签订的协议书,黄兴路上的房产确实应该归张林清所有,但事实上这套房屋却在去年刚刚办出产证,并且署名为“吴婷”。那么,这第18套房产到底应该归谁?根据张林清和吴婷的协议约定,黄兴路的房屋归张林清所有,所以张林清才是房产的真正主人。但是该房屋从购买的时候起就写着 “吴婷”的名字,所以从合同上看,房子应该属于吴婷。
原来,黄兴路房屋在购买的时候,开发商擅自将房屋用作抵押,导致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由于该套房屋的出售合同上写着的是 “吴婷”的名字,所以双方约定由吴婷去办理要求开放商办理产证的手续,并委托律师处理相关案件。另外,由张林清来支付法院的诉讼费用和吴婷聘用律师的费用以及办理房产证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一旦办出了房产证,则立即将房产证上吴婷的名字更改为张林清。
2004年10月,由于黄兴路房屋的产证办理始终没有头绪,两人也无法确定是否最终一定能办出产证,为了消除张林清的担心,明晰两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吴婷主动向张林清出具一份 《承诺书》, “承诺”自己一定会竭尽所能将黄兴路的房屋早日归还前夫。这份承诺书中看到,吴婷表示1996年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黄兴路的房屋,后依据财产分割约定,该房屋应该归张林清所有。现由于该房屋因产权问题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为此,吴婷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律师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纠纷。由张林清或其代理人与律师签订 《聘请律师合同》,因诉讼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张林清承担,胜诉后获得的房屋产权或赔偿款归张林清所有。从承诺书上看,吴婷对归还黄兴路房屋表达出了最大的诚意,她不仅表示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归还房屋,并承诺一旦该房屋无法办理出产权证,她愿意将房屋折合市价,支付对应的房款给前夫。
2005年,因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再次出售给刘武,吴婷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武之间所签订的黄兴路商品房的 《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判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吴婷办理黄兴路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如果不能认定开发商与刘武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则依法判令解除开发商与吴婷之间的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归还吴婷购房款人民币1220123.25元。吴婷诉房地产开发商一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刘武签订的有关黄兴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已构成了恶意串通,所以支持吴婷的要求,并确认开发商与刘武所签订的《出售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该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吴婷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吴婷赢了官司也拿到了产权证,去年3月,黄兴路房产的房地登记产权人正式确定为吴婷。然而,在拿到了产权证后,吴婷似乎后悔了, 4年前的承诺不作数了。
张林清将吴婷诉至法院后,先后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公证文件,房产分配协议书,吴婷曾主动出具的承诺书,黄兴路房产产权证复印件,以及当时打官司获胜的判决书等。吴婷经法院公告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杨浦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认为,张林清和吴婷在离婚时,对离婚后取得权利凭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房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应该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吴婷在取得黄兴路房产的产权后,并没有按照承诺履行其义务,即协助张林清办理黄兴路房屋权利人的变更登记手续,明显不妥。况且,张林清要求确认黄兴路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由吴婷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该予以支持。由于吴婷经过法院的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视之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由此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杨浦法院根据张林清的诉请,以及经过质证的相关证据确定本案的案件事实,判决上海市黄兴路房屋产权归张林清所有。吴婷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张林清一心向佛,在 “夺回”最后一套房产后已皈依佛门。其实,离婚后他就一直想要出家,并希望自己能够为佛教做出一点贡献。张林清准备将黄兴路的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房款捐献给寺庙,而此前他分得的3套房产也已全部出售,所得房款已捐献佛教事业。
(文中人物、地点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