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婚前答应婚后反悔
妻子冯兰,30岁,哈尔滨人,年轻漂亮,公司普通职员。
丈夫张强41岁,也是北方人,有过婚史,早年在杭州创业做生意,经过几年打拼在杭州买了房子,有一定经济基础。
2008年上半年,两人在从老家回杭州的火车途中相识,都是北方人,彼此性格都豪爽,又谈得来,就此结下情缘。恋爱不久就结婚,还生了个大胖小子。
可是,2009年12月,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很快离婚,孩子由张强抚养。
离婚一年时间里,张强几乎是独自抚养照顾年幼的儿子,后来,考虑到离婚对孩子身心的成长会造成不好影响,两人商量决定复婚。
办复婚登记前,冯兰要求,结婚后,张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字;如有违反,张强须赔偿她50万元。张强同意了,去年11月5日,两人还签了协议。
11月11日,两人复婚了,这以后,冯兰多次要求张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强一直不肯。
于是,冯兰上余杭区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产的共有权人,并要求张强赶紧把自己名字加进房产证上。
“房子是我婚前个人财产,我不同意加名字!”法庭上,张强承认婚前签了这份协议,但他认为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妻子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条件,退一步说,房产证上要加妻子名字,应理解为是对所有权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必须交付才能生效。
近日,余杭区法院判冯兰败诉。
法院说法:未赠与前都可以撤销
余杭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丈夫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在登记结婚后,将妻子名字写进丈夫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属于是对妻子的房产赠与。
在赠与的房产办理登记之前,丈夫不同意变更登记,相当于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合同法》中赠与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
所以,虽然丈夫作出赠与表示,但未到房产管理局登记之前,仍有权处分该赠与权,包括撤销,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