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玫与张天华的“故事”源于一次朋友聚会,当时年仅20岁的刘玫与31岁的张天华在这次聚会上相识。张天华成熟稳重,刘玫青春活泼,这对年轻人跨越了11岁的“年龄鸿沟”,互相吸引。2003年初,两人正式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了。不久,刘玫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将这个消息告知了男友,男友听后要求她去堕胎。经亲朋劝说,刘玫醒悟了,她与男友的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婚生子也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规。随后,刘玫在男友的陪同下,来到医院堕胎。
“我为他堕胎,他却不肯就此承担责任。”刘玫气愤地表示,男友张天华不愿就此与自己结婚。因为“堕胎事件”,曾经相爱的两人渐行渐远,到了2006年更是到了分手边缘。刘玫告诉法官,2006年2月,当她再次找到男友时,男友立下了一张书面字据,愿意为“堕胎事件”负责,赔偿刘玫“堕胎补偿费”75000元。
但过了2006年7月“堕胎补偿费”的最后支付期限,张天华还是没有支付75000元。为此,刘玫将男友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兑现“堕胎补偿费”的欠条。刘玫手执一张写有“张天华愿意另行支付因本人原因造成刘玫堕胎补偿费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整(¥75000.00),并将与(于)2006.7.16前支付。”字样的欠条,她告诉法官,当她将终止妊娠的决定告诉男友后,男友摆出不予负责的态度,她到医院实施了流产手术,其间,男友也未曾加以关心爱护,自己曾多次要求男友承担责任,但男友不闻不问。因此,她要求男友赔偿自己因堕胎产生的各项费用75000元。
而男友张天华则辩称,他与刘玫是自由恋爱,刘玫未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只是在2006年2月,刘玫和家人来到了他的公司内要求堕胎赔偿。“她和她的家人在我的公司闹,甚至采用语言威胁我。我无奈之下只得写下欠条。”张天华告诉法官,“我们只得报警,直至民警出面协调,他们才离开。”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刘玫及其家人、亲戚多人至被告的单位,与被告交涉数小时,其间采用语言威胁,迫使被告写下欠条;被告写下欠条的行为非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无效。
据此,法院对原告索要堕胎补偿的诉请不予支持。随后,男友张天华在庭审中自愿补偿刘玫1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专家观点】
“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流手术会对女方身心造成伤害,但就此向男方索赔缺乏法律依据。”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授傅鼎生认为,就堕胎而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是“损伤”或“伤害”,也不存在赔偿的说法。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原告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因为这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婚前堕胎,其相关费用支出不是另一方强加给你,另一方没有法定义务支付。作为成年人的双方已知道也应当知道,同居和堕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傅鼎生同时认为,男方可以给予道义上的补偿,主要是针对女方身体恢复的营养费,男女双方可以相互协商,但是这种赔偿不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