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徐原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因经常在林女士开的饭店用餐而相互认识。老徐迷恋赌博,陆续向林女士借款36万元。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老徐归还借款,法院支持了林女士的诉请。判决生效后,老徐却不履行给付义务,林女士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林女士获悉,老徐为逃避债务,早在2007年4月与妻子离婚,将本属于老徐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妻子和儿子名下,而老徐名下已无财产。林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老徐房产变更的行为,将房屋的产权人恢复登记到原始状态。
法院调查发现,2007年 4月 5日,老徐与妻子前往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办理产权变更。同年4月25日,房子登记至其妻子及儿子名下。随后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女方及儿子所有,男方补偿女方精神损失费17万元整,双方无债权债务。一审法院支持林女士的撤销产权人变更行为之诉请。老徐妻子上诉至一中院,称林女士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虽于2007年11月8日通过判决确定老徐应返还林女士相应的欠款,但此日期并非生效日期。其妻子并无证据证明林女士从何时确切得知老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何时知晓老徐转让房屋份额的时间,且其在原审中对此也并未提及,故对她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珺律师说法】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其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要求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无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独行为,都可以成为撤销权的标的。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致其积极财产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权)或者消极债务增加(如承担债务、保证他人债务),处于不能满足债权的无资力状态。在近几年我国审判实务上对此已采更为宽松的标准,即只要发生履行困难,即可认定为债权受到侵害,从而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又有债务人恶意与受益人恶意之分。关于债务人恶意,只要债务人超过其清偿能力而为法律行为可推定其为恶意。关于受益人恶意,仅指受益人于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为行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无须受益人有危害债权的意思,受益人对于债务人的恶意也无须有所认识。受益人的恶意,以受益时为准,且受益人的恶意证明,一般要求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者,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此外,债务人的行为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之分,有偿行为的撤销须前述主客观要件俱存,并且在主观要件中,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其二者间的法律关系。而无偿行为的撤销,受益人仅因此失去无偿取得的利益,故仅有前述客观要件即可。
诉讼时效的问题《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说明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逾期归于消灭,不得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