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操作间门外,两位当事人静候二十多分钟,这时工作人员手捧两个骨灰盒从操作间走出,分别交到他们手中……至此,这起全国首例“骨灰盒查封”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画上了圆满句号。
老人吉芳(化名)逝前曾由律师见证、代笔立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平均分配给两女一子,但附加的一个条件是,“逝后葬于玉函山公墓,如有继承人不按此执行将取消其继承资格”。
然而,两位女儿愿意遵照母亲的遗嘱安排后事,但同母异父的儿子却拒绝交出骨灰盒存放证,执意将骨灰送回老家安葬。
去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正式受理此案的同时,亦应原告一方申请,对寄存于火葬场内母亲的骨灰盒予以查封保存。据悉,这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逝者遗嘱 安葬之后继承财产
吉芳1953年结婚生有一女吉霞。1957年离婚后与吕某结婚,生育一子吕朋、一女吕杰。2008年7月18日,吉芳觉得自己身体不适,便找来两名律师,由其中一位见证,一位代笔立下一份书面遗嘱。
据遗嘱载明,“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我只有3个法定继承人:两个女儿吉霞和吕杰,一个儿子吕朋。由于我现在住院需要医疗费,我决定将我的房子卖掉,款项存入银行由吕杰和吉霞共同保管,共同取款,用于我的生活开支、医疗费和在济南玉函山购买墓地以及处理我身后事宜。”
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心愿,老人还在这份遗嘱后半部分,附加了这样一项条款,“剩余款项在我葬到玉函山公墓后由3个继承人平均分配,但是如果有继承人不按照将我葬在济南玉函山公墓这一条件执行,则取消其继承资格,遗产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吉霞和吕杰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2008年10月,吉芳去世后,吉霞和吕杰正打算遵照遗嘱安葬骨灰,却遭到了吕朋的极力反对,原因是吕朋希望按照老家习俗,将母亲骨灰送回老家与其父亲合葬。
3个继承人由此产生纷争,难奈吕朋掌握着骨灰盒存放证。为让母亲早日入土为安,2008年,吉霞、吕杰将吕朋告上法庭,请求对房产和其他财产依法分割继承。
法院查封 尊重逝者保护双方
庭审过程中,吕朋首先对母亲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申请对该份遗嘱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原告吉霞、吕杰在历下区法院另行起诉,要求被告吕朋按遗嘱与原告共同将母亲的骨灰安葬于玉函山公墓;如被告拒不履行遗嘱中的安葬义务,则由两原告吉霞、吕杰安葬,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此时,阮斌法官最担心吕朋趁机转移死者的骨灰,“如果是这样,即便打赢了官司还是未能完成死者的遗愿”。经过考虑,阮斌向原告释明可以对死者的骨灰进行保全,最终,历下区法院应原告申请,依法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了查封保全。
法院认为,吉霞、吕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殡仪馆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查封,其间不准转移、隐匿。
主审法官阮斌介绍说,吉芳在生前立有遗嘱,要求继承人在将其骨灰安葬于济南玉函山公墓后,方可对其遗产进行继承。这就是说,这份遗嘱属于附加前提条件的遗嘱。而且从所附条件来看,这份遗嘱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果该遗嘱真实,那么它就是一份有效遗嘱。
阮斌说,该遗嘱的执行过程也有先后顺序,需要条件具备后才可以开始财产继承,但被继承人的骨灰寄存于火化场时,是否可以安葬于济南玉函山公墓及安葬时间未能确定,并不具备遗产继承的条件,因此,从尊重逝者遗愿、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维护亲情关系的角度出发,法院及时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了查封保存。
各分骨灰 业界常见合情合法
寄存在火葬场的骨灰盒被查封后,法官软斌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尝试以调解的方式解开这个“结”。
“双方当事人都坚持己见,在葬于何处这个问题上,始终各不相让,于是,我们想到了让双方各获得部分骨灰,但因没有先例可循,心里也实在没底。”阮斌说,“为此,我们在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这一建议之前专程走访了殡仪馆。”
据殡仪馆工作人员介绍,骨灰只是逝者亲属寄托哀思的一种载体,实践中有土葬、海葬等多种安葬方式,并不一定可以追求完整性,而且定居外省甚至长居国外的子女,一般也会选择带走父母的部分骨灰在身边。各分骨灰的方法在殡葬行业司空见惯。
正是在咨询、了解殡葬业的习惯后,阮斌才有了提出此项建议的勇气,并最终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今年4月2日,清明节前的第三天,软斌与双方当事人共同来到位于济南市郊的火葬场,由工作人员操作将骨灰适量分成两份。
“本案如选择判决结案的话较易处理,但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纠纷,双方但是人均为亲属,且产生此纠纷双方均处于善意。为缓和家庭矛盾,有利于今后的和睦相处,所以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让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理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而非单纯的就案办案,即缓和了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又做到案结事了。结案选择这个时机,也正是为了让逝者尽早入土为安。”阮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