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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侦探社”调查弟媳婚外情 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无效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4-10

家住本市的林冬 (化名)小姐支付服务费10800元,私聘上海 “亨特侦探社”咨询公司 (以下简称 “亨特侦探社”)调查弟媳婚外情隐私,却步步误入侦探社设下的圈套,面对层层加码的调查费,林冬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缺席判决由 “亨特侦探社”退还林冬小姐的服务费10800元。

喜欢上网的林冬,在一次上网时偶然发现 “亨特侦探社”可以替客户调查个人隐私。 2011年11月29日,林冬前往 “亨特侦探社”签订了调查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服务费18000元,签约时需先支付10800元,委托期限为2011年11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确认由林委托对方具体调查其弟媳的婚外情。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性协议。签约后,林冬向对方支付了10800元。

同年12月5日,林冬协同 “亨特侦探社”雇员前往浙江某地取证。当时,对方提出需要林冬再出资购买高额调查侦听设备,遭林冬拒绝,双方遂产生纠纷。并且,当日所发生的餐饮及住宿费用,均系林冬支付。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任何一方可终止支付,调查产生的相关费用凭发票报销。同年12月8日,林冬前往 “亨特侦探社”要求退款,遭到了对方拒绝,林冬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经调解仍然无效。

2011年12月29日,林冬向法院起诉称,当初“亨特侦探社”雇员向她介绍,公司雇员均经过了特务培训,可以对被调查对象进行24小时跟踪,进行录像拍摄;还吹嘘所有侦探雇员都是退伍军人组成,曾受过3至6个月的特务素质训练,擅长跟踪对象,可为林冬小姐提供弟媳与其他男子不正当关系的视频录像、录音和文字证据,再根据第一手证据抓现形。在对方提供的名片上留有“专业寻人、婚姻调查、债务清欠、子女监控……”等字样。但“亨特侦探社”在接受了委托后,却提出要出资购买高额侦听设备,林冬认为 “亨特侦探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亨特侦探社”退还服务费10800元。经法院合法传唤,“亨特侦探社”未到法院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 “亨特侦探社”与林冬签署跟踪侦探他人的隐私协议,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亨特侦探社”私下接受林冬小姐委托,调查他人隐私,该协议显属无效,该协议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亨特侦探社”应将收取林冬小姐的上述钱款如数退回。

法院还在宣判后,将判决书张贴于人去楼空的 “亨特侦探社”办公室门外,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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