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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例适用“新婚姻法”亲子鉴定案件四次开庭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03-26

3月21日,河北清河县女子安萍(化名)“为女儿找亲爹案”再次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安萍称,她非婚产下一女婴后遭抛弃,同时男方拒绝提供抚养费并拒做“亲子鉴定”,因此将男方告上法庭。此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原告败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

去年8月13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其中规定“一方拒做亲子鉴定,法庭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据了解,此案成为“新法”出台后,河北首例为非婚生子女维权的案件。清河县法院判原告胜诉,但被告对判决不服,继续上诉。3月21日的二审还未宣判。
    二审退庭后回到在邢台临时租住的旅店,一向坚强的安萍流下了泪水,女儿见到了,急忙伸出小手为妈妈擦泪

非婚生女婴险些被打掉

3月21日,31岁的安萍又一次抱着女儿来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她第四次站在法庭上。

“没想到,为孩子认爸爸也会这么艰苦。”安萍称,她与许强(化名)2009年4月份相识,当时她已婚,但已与丈夫分居四年,她曾多次提出离婚请求,但其丈夫选择了拒绝和回避。她与许强互有好感后便同居到一起,她怀孕后,胎儿早期性别鉴定为男孩,许强把她接回家中休养,许强的母亲对其照顾有加。

怀孕7个月时,又对孩子做了一次检查,发现怀的是一个女婴。“许强从此不再见我,并劝我打掉孩子,他的家人又给他介绍了一个对象。”安萍说,她觉着孩子慢慢长大,“能感受到孩子在肚子里乱动,实在不忍心”,于是决定将孩子生下。

安萍认为这是许强和他家人开始冷落自己的导火索,她生下女婴,许强家人到医院看望后便不再联系。

为孩子“寻父” 一审败诉

安萍称,2011年4月,她偶然听到一岁多的女儿学话喊出了“爸爸”,才意识到父爱对孩子的一生不可或缺。此前,她曾多次抱着孩子去许家寻父,可对方总是拒绝,此后许家大门向她彻底关闭了。为证明孩子确是许强所生,安萍曾向许家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要求,但被许家人拒绝。

在许家再一次拒绝做亲子鉴定后,安萍于当年4月19日将许强告上法庭。“我可以自己挣钱来养女儿,但许家不认孩子的行为我无法接受,只要对方承认了这个女儿,我也会感到欣慰。”安萍说。

2011年5月20日,清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安萍败诉;9月27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判决为由”发回重审。

“新婚姻法”实施 案件逆转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实施。

安萍说,当时,有个网友让她看看这项新规。她看后发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随后,安萍向清河县法庭提供她与许强的亲密照及私密通话录音。

今年1月9日,清河县法院依据安萍与许强的“手机艳照”、亲密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认定许强拒绝做亲子鉴定,可推定其与安萍同居关系成立,判决许强支付安萍女儿成长至18岁的抚养费66231元。

安萍的代理律师、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艳强说,据了解,这是河北首例适用新婚姻法“亲子鉴定”的案件。

但对于安萍所提供证据,许强予以否认。1月19日,许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让其做亲子鉴定“于情于理说不通”,理由是“我至今未婚,也从未与人生育过子女,更没有与她同居生活过”。

希望孩子做手术能有父亲陪

3月21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尽管原、被告双方都向法院申请了公开审理,最终法院还是没有公开庭审此案。

安萍的代理律师张艳强说,这次,被告方当事人仍未到场,前三次开庭,许强都是让代理律师出面。这次庭审,法官未当庭宣判。

安萍抱着女儿走出法院,两岁的小女孩似乎很喜欢法院高大的建筑,站在法院门口久久不愿离去。“来这儿就能找到爸爸了。”安萍指着法院告诉孩子。

回到在邢台临时租住的旅店,安萍说,女儿出生后足部便长有混合性血管瘤,不能长时间站立,只能抱着。“打算4月份给孩子动手术,其实我挺希望他(孩子父亲)能过来陪孩子一次的。”说这些时,一向坚强的安萍流下了泪水,女儿见到了,急忙伸出小手为妈妈擦泪。

对话

希望孩子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谁

记者:从案子本身来看,其中涉及到婚外情、未婚先孕,你似乎并未占据道德制高点。

安萍:这个我承认,之前我的错我愿意用余生来弥补,从坚持生下这个孩子开始,我就打算来弥补我的错误了。

但孩子是无辜的,我只是希望她能像其他孩子一样,起码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谁。

记者:从最初打这个官司到现在,你最终想要一个什么结果?

安萍:就是想给孩子一个交代,说实话我不是纠结于钱,我相信我可以养活孩子,但是我必须让孩子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不能这么不清不楚的。她现在不懂事,以后也会问我的。

打这个官司,第一我不是为了钱,第二我可以不用他来养,但他要承认和孩子的关系。

记者:你怎么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安萍:之前不懂,现在对“新婚姻法”了解了不少了。“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更加细致,更加符合现在社会的复杂情况了。我相信生活中一定还有和我遭遇相似的女性,我希望她们也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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