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现年46岁的孔阿姨,来自河南农村,从2004年12月起,她就在陆老太身边当保姆。陆老太是位离休干部,未曾结婚生育,其父母也早已过世。今年1月27日,享年88岁的陆老太在一家医院病故。陆老太生前居住的一套位于浦东新区蓝村路某号103室房屋为陆老太与陈氏姐妹共同共有,而陈氏姐妹为陆老太同父异母姐姐之子陈先生的女儿。
2008年8月20日,陆老太自书遗书一份,把保姆孔阿姨认作孙女,载明: “……只要是我的东西全部由我孙女孔某某来继承……”。同时,自书遗书也得到了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而陆老太去世后,陈氏姐妹不同意执行遗书,经陆老太生前所在单位调解未果,孔阿姨诉至法院。
孔阿姨诉称,七年来,自己从陆老太81岁住院至今年88岁去世,我一直贴身护理。此前,陆老太的表弟陈先生曾说过要照顾老人后半生,故老太将其所有的蓝村路103室房屋的产权人中增列陈先生的两个女儿。
可当陆老太为陈先生女儿安排好房产后,并没有换来亲人的照顾,陆老太在住院及在养老院期间一直由自己照料,为此,失望的陆老太留下了这份自书遗书。
陈氏姐妹辩称,孔阿姨是外地来沪务工人员,与陆老太无亲属关系,其无权继承;孔阿姨提供的遗书非老太亲笔书写,而是冒用其名字伪造的。现申请对陆老太遗书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是否为陆老太亲笔签名。即使鉴定结果为陆老太亲笔签名,由于陆老太当时已患有老年痴呆症,故遗书的内容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孔阿姨的请求权基础并不成立,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阿姨提供的陆老太的遗书,有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书及见证律师证言等佐证,足以证明陆老太在律师见证过程中,意识清楚、言语表达明晰流畅,对客观事实具有正确的判断及思辨能力,具有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法院确认陆老太的自书遗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立遗书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陈氏姐妹要求对陆老太遗书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
本案中,陆老太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以遗赠方式赠予孔阿姨,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并无不当。孔阿姨在陆老太过世后即有效主张接受遗赠,亦符合法律规定。孔阿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胡珺律师说法】
公民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而遗赠作为一种特殊的遗产处理方法,也是公民行使这一权利的体现。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赠这一处理遗产的形式。因此,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则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遗赠部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