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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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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立遗嘱未为老母亲留遗产 法院酌定母亲享有小部分份额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2-03-12

【案情简介】

杜先生与李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薛老太是杜先生之母,现年88岁,老伴早年过世。薛老太属社会老人,无收入、无退休工资,目前,薛老太患重病正在接受治疗。永泰路一套602室房屋的权利人为杜先生与李女士二人。2009年8月19日,杜先生经公证立下遗嘱,载明在杜先生去世后,属于杜先生的房产份额由妻子李女士继承。同年11月19日,杜先生因病去世。后因李女士与薛老太等人协商要求按遗嘱进行继承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永泰路一套602室房屋由自己继承。

法庭上,李女士诉称,丈夫杜先生因病去世前,在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写明属于其遗产份额由自己一人继承。现丈夫杜先生去世后,为办理遗产继承,自己曾多次联系婆婆薛老太等人协商遗产继承问题,但遭到拒绝。

薛老太辩称,诉争房屋是动迁房,原始房屋的来源是自己给儿子杜先生的,他不可能写出那样一份遗嘱。自己年老体弱,目前身体状况不好,且没有任何收入,自己的治疗还需要费用,故要求分割儿子杜先生的房产。

【法院判决】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系争房屋产权系李女士与杜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杜先生死亡后,该房屋中的一半属于杜先生的遗产。而杜先生于公证处立下的遗嘱,言明属其所有的产权份额由李女士继承,该遗嘱应属有效。然而,薛老太年老体弱且身患重病,又没有经济收入,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分配遗产时应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的继承人,其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胡珺律师说法】

遗嘱是公民在生前对于自己死后属于自己的合法私人财产作出处分的一种意思表达,但这种自由处分并非完全不受限制。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就是以此规定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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