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女士在1960年和王先生结婚,婚后孝敬老人、抚养孩子,生活虽然清苦,但还是温馨从容。但1990年左右,王先生忽然有了外遇,两人的感情随后每况愈下,到1997年两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离婚调解书表明,王先生所住的祖产房由王先生居住,胡女士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但此房若遇拆迁,王先生不得妨碍胡女士的合法分房权。为此,胡女士的户口仍留在该房屋内不迁走。王先生的父母是这处祖产房的产权人,两位老人在胡女士和王先生离婚前已经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王先生还有弟妹三人。
2007年9月,胡女士突然得到一个好消息:前夫王先生的祖产房要拆迁了。然而,接下来她又得到了一个坏消息:此时的拆迁政策已和他们离婚时不一样了。在1997年时,当地的拆迁政策还考虑户口问题,安置时,同一户籍内的所谓同住人一般也能获得补偿,这也就是胡女士在离婚调解时愿意自行解决住房,但坚持 “房屋拆迁时,王先生不得妨碍胡女士的合法分房权”的原因。但到了2007年,拆迁政策变成了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不管怎样,都是以原房产权为依据。
这个时候,前夫王先生已经再婚,他和妻子当然坚决不愿分割哪怕一平米产权给胡女士。胡女士如果还想实现在拆迁中享受安置人口的待遇还有什么要的法律途径可以走呢?此房产权是王先生父母所有,而两位老人又都在他们离婚前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依照法定继承,王先生和弟妹们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也就是说,王先生也依法定继承获得了该房屋的部分产权。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先生继承取得的房产也有胡女士的份额。经律师指点,胡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确权之诉。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胡女士享有该房屋部分产权,并通过繁琐的计算得出了她享有产权的份额,胡女士随后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拆迁部门交涉,顺利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
【胡珺律师说法】
此案涉及离婚和继承两方面的法律关系,虽然婚姻法规定只要不是在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因为法定继承而得到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现实生活却经常发生夫妻离婚时,虽然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但遗产却没有实际分割,比如本案中从房产权属登记来看房屋依然登记在已故父母的名下,前妻并非直接继承人所以无权启动继承之诉。幸好本案中有一份房产登记档案载明父亲去世后,前夫已对该房享有10%的产权,否则就只能等到财产分割后再来主张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