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没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几个证人的名字也显然出自一人之手。最近,这份被看出“疑点”的遗嘱被本市(天津)法院认定有效。一大笔遗产按照遗嘱所写予以分配,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案件回放
去世11年后遗嘱引纠纷
本市河东区郑庄子一带,在很多年以前,那里的房子也不值多少钱。房主王爷爷就拥有这里的五间私产房。随着时代的变迁,这里成了炙手可热的地段。王爷爷的这几间老房子的房价也随着地价水涨船高。
王爷爷和老伴一生育有五子一女。为了不让子女们在自己百年之后因遗产引起纠纷,老人在生前病重之际立下了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安排。但是,这并没有避免掉纠纷,2010年,在王爷爷去世11年之后,儿女们为遗产对簿公堂。其中有人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强烈要求进行鉴定。
遗嘱的内容是这样的:“我目前头脑清醒,在有生之年有意安排好身后之事,以免将来给子女留下争论和纠纷,我将自己所有的五间房,在我去世后由三子和五子继承,其他儿子不得继承,女儿主动放弃继承,任何亲朋好友不得干涉,以上内容是我自愿安排,我签章后即生效。”
在遗嘱的末尾,有立遗嘱人的姓名,见证人显示为街道综治办主任、居委会主任以及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并且加盖了法律服务所代书专用章。立遗嘱时,老人已生病在床,几个月后,去世。
矛盾一直到2007年才爆发。这一年,老人生前的房产拆迁,几间房共得拆迁款56万元。在分配这笔钱的过程中,老人的子女协商不下来,三子和五子认为按照老人遗嘱,这笔钱都应该给他俩,但遭到反对,几经周折,二人一纸诉状将老人的其他子女告上法庭。
遗嘱鉴定
澄清疑点被认定为有效
法庭上,有被告提出疑点,遗嘱上老父亲的签名与他生前亲笔字迹出入很大,另外,几个证人的签名也显然出自一人之手,因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尚需认定。
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鉴定。结果出人意料,遗嘱中老人的姓名,以及街道综治办主任、居委会主任姓名均非本人亲笔书写。
开庭时,原告方请来两位关键证人,当初为其父立遗嘱的法律工作者和综治办主任。二人证实,遗嘱上一应签名均为法律工作者代书,但是每人都亲自摁了手印。法院据此认定,这份遗嘱是王爷爷在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明确表示处分遗产的意愿,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因而认定有效。
以案说法
代书遗嘱要求“签名”
虽然遗嘱得到认定,但法院并未判如所请。理由是,王爷爷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而其名下的房产为其和老伴共有。既然其老伴生前未留下遗嘱,这一部分财产依法分配。则二原告只能得到王爷爷所有的遗产,其母亲的遗产份额应由所有子女依法继承。即老三老五共同继承拆迁款份额的二分之一,此外包括老三老五在内的六位子女共同继承拆迁款余下的二分之一。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张清武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本意为保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请注意,这里并没有要求签字,而是签名,虽然一字之差,意义大不相同,签字是需要本人书写,签名却是书写、摁章、摁手印均可。”张清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