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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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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屋作抵女儿抚养费 男子动迁后无理拒绝支付补偿被判败诉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林先生和沈女士同居十多年并生育一女儿,2002年两人在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判决准许林先生用自己宅基地三分之一的房屋抵作女儿的抚养费,而女儿随沈女士生活。

去年,林先生的宅基地房屋动迁后获得了共计近80万元的各种补偿,沈女士得知后向他索要三分之一的补偿费用,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沈女士到普陀区法院起诉前男友索要补偿。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林先生应向沈女士支付补偿款23万元。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女儿抚养费用房折抵

上世纪90年代初,时年刚满18岁的沈女士和比自己大10岁的林先生相恋后同居。沈女士当时并不介意林先生住在浦东、有过婚史还有一个儿子,还在1996年为其生育了一个女儿。由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女儿生下后就跟随母亲姓沈。

到了2001年3月,由于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两人开始分居。女儿随沈女士从林先生在南汇的家中办理并落户到了曹杨新村。

2002年,沈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林先生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林先生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解除了两人的同居关系,确认了女儿随沈女士生活,同时判决林先生将南汇区某处自家宅基地的三上三下楼房中的东首一上一下赠与沈女士,抵作女儿今后的抚养费。

家庭暴力致冲突升级

解除了同居关系后,林先生和沈女士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彻底了断。一方面,两人由于女儿的关系经常见面。另一方面,林先生对沈女士的父母也比较照顾,还为两位老人在南汇安排了住处。

到了2008年,林先生打算同沈女士重归于好。他在铜川路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向沈女士承诺房屋以后留给女儿。 2009年,在房屋装修完毕后,两人共同搬入该房屋并生活在了一起。

可是共同生活了没多久,两人又产生了矛盾,林先生动过手,沈女士也报过警。沈女士称,当时她很想再次同林先生分开,但是林先生为了不让自己搬离,用女儿和她的人身安全作为威胁,并没收了她的手机等随身物品。 2009年5月30日,乘林先生没留意,沈女士不得不抛下女儿从家中逃离,从此再也不敢回去。

男方拒不补偿动迁费

2010年9月,林先生在浦东自己宅基地的房屋进行了动迁。在签订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林先生和儿子共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近80万元。

沈女士得知后,认为根据原来和林先生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房屋的三分之一的房产应属于自己所有。

她通过电话和QQ向林先生催要补偿款,但是都遭到了拒绝。林先生告诉沈女士,房屋赠予的条件是沈女士要抚养女儿,现在女儿随自己居住,房屋就不用再给她了,动迁补偿也和她没有关系。

在多次索要补偿无果后,林女士向普陀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沈先生支付动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应支付补偿

法庭上,林先生始终坚持沈女士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应将房产赠予给她。而沈女士也说出了近两年未照料女儿的缘由。

原来在2009年9月的时候,沈女士在外发生了严重车祸,花去了20多万元的医药费,腿部还落下了9级伤残,治疗的时间先后持续了一年半。加上林先生始终把持着女儿不放,沈女士根本无法插手照料,只能帮女儿支付学费,偷偷给女儿一些零用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林先生和沈女士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的法院判决,已经准予了林先生将座落于南汇区某处的同居前财产三上三下楼房中的东首一上一下赠与沈女士抵作女儿抚养费,因沈女士受赠的房屋随整幢房屋被动迁,林先生作为宅基地使用证户主应将遵循当时的判决,将该部分房屋的动迁补偿款支付了沈女士。但补偿款中应除去包括装饰费、附属设施费、搬家费、过渡房和速迁费等其他的费用。而林先生在法庭上陈述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林先生应向沈女士支付23万元。判决后,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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